特别值得一提的是,在本部《食品安全法》中,还重点强调了新闻媒体的监督作用,因此,本报借解读《食品安全法》之际,将开设“新闻监督投诉热线”栏目,接受社会对食品生产者和经营者的监督和举报,以期扶优惩劣,共建诚信安全的饮食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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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受关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在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上以158票赞成、3票反对、4票弃权获通过,并将自6月1日起施行,同时实行了近14年的《食品卫生法》废止。
俗话说“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食品安全是广大人民群众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近年来,中国的食品安全事件接连发生,从“苏丹红事件”到“红心鸭蛋”,到“三鹿奶粉事件”再到“蒙牛特仑苏添加OMP”……一次次食品安全事件直接导致了公众对食品安全的信任危机。在此背景下,一部全面的食品安全法规的制定和出台显然恰逢其时。这部历经3年才磨炼出炉的法规,不乏创新和亮点,下面将一一解析。
亮点1:统一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安全法》第三章整整一章明确了统一制定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原则。要求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对现行的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食品卫生标准、食品质量标准和有关食品的行业标准中强制执行的标准予以整合,统一公布为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这意味着食品安全标准不统一、不完整将被终结。此前一种食品由多个部门从自身管理权限出发制定标准,是诸多食品安全问题的根源,标准多、乱,甚至几种标准互相冲突,让守法的企业茫然无所适从,同时又让不法企业乘虚而入。今后我国只有一套食品安全标准,除此之外,不得制定其他的食品强制性标准。
亮点2明确食品安全风险评估检测制
《食品安全法》第二章提出建立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制度。即由医学、农业、食品、营养等方面的专家组成的专家委员会,对食品安全进行风险评估,要求对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以及食品中的有害因素进行监测;对食品、食品添加剂中生物性、物理性和化学性危害进行风险评估。并由有关部门及时提出食品安全风险警示,并予公布。
这是我们国家首次明确了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制度,是确保我国食品安全的基础性工程,意味着我国食品安全监管的重点将深入到食品内在的安全因素,由被动的、亡羊补牢、事后处理的旧思路转变为主动的、源头治理、预防为主的新思路。这是一个很大的转变。
此外,新法还完善了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机制,确立了报告、事故处置、责任追究等三个方面的制度。
亮点3损一罚十震慑力大
《食品安全法》第九十六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
该条款规定的是先赔再罚,又赔又罚,是填平式赔偿与惩罚性赔偿相结合。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包括原始损失如医疗费、误工费以及派生损失如律师费、诉讼费及其他合理支出)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10倍的赔偿金。
这既有利于提高消费者维权积极性,又加大了违法者的成本,将对违法经营者起到很大的震慑作用。
亮点4更加严格规范食品添加剂的使用
三聚氰胺之后,又出现特仑苏牛奶添加OMP事件,显然,目前食品生产经营中存在的添加剂不规范甚至滥用的现象。《食品安全法》从第四十三到第四十八条,共用了六条条文来规范食品添加剂的生产和应用,可见对添加剂问题的重视程度。
专家指出,《食品安全法》强调了国家对食品添加剂的生产实行许可制度,没有经过许可的,不可以作为添加剂来添加。同时又进一步规定,食品添加剂应该在技术上确有必要,而且经过风险评估证明安全可靠。现在有一些食品添加剂在技术上不一定是确有必要,比如现在很多的面粉中加增白剂、加荧光剂等,按照《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只要技术上不是确有必要就不得添加。
亮点5“问题食品”要召回
《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国家建立食品召回制度,食品生产者发现其生产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应当立即停止生产,召回已经上市销售的食品,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并记录召回和通知情况。
有关人士认为,实行食品召回制度,不仅要靠企业自觉,还要强调政府的责任,在企业不主动召回的情况下,政府要责令企业召回不合格食品。为此,《食品安全法》中明确规定了责令召回制度。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者未依照本条规定召回或者停止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县级以上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责令其召回或者停止经营。
亮点6强调领导负总责
《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五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在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中未履行职责,本行政区域出现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
一些地方政府官员玩忽职守,导致一些食品生产经营者有恃无恐,发生了一些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因此,该条款对国家机关提出了严格的要求,执法机构在违背法定职责的时候,要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包括追究领导人的责任。虽然这只是一个法条,但是力度很大,强调了地方领导一把手的责任。这种问责机制将对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发挥积极作用。
亮点7民事赔偿要优先
《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七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和缴纳罚款、罚金,其财产不足以同时支付时,先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食品生产经营者违法经营,造成严重后果,就有可能在承担民事损害赔偿责任的同时又受到行政罚款处罚,甚至刑事的罚金。在三种法律责任并存的情况下,其财产又不足以同时支付,究竟该先承担哪种责任?《食品安全法》重申“其财产不足以同时支付时,先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宗旨在于维护受损害的消费者的利益,体现以人为本和向弱者倾斜的理念。这充分体现了以人为本,尊重生命健康的理念。
亮点8明星代言要付连带责任
《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个人在虚假广告中向消费者推荐食品,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与食品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当前食品安全问题的始作俑者虽然是生产者和经营者,但是明星的虚假代言也起到了推波助澜的作用。在知情权上,明星和生产经营者处于信息强势地位,并结成了利益共同体,明星对虚假广告给消费者造成的损失承担连带责任于理公平,也具有必要性。
该条款一方面能确保对消费者的赔偿得到落实,另一方面能弘扬正气,促使明星不被金钱所诱惑和蒙蔽,自觉和虚假广告划清界限。这不仅加大对消费者的保护力度,也是对目前愈演愈烈的虚假广告、明星不负责任代言的遏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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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品类监管一竿子管到底
美国的食品安全监管机构实行的是从上到下垂直管理,采取品种监管为主,即按照产品种类进行职责分工,不同种类的食品由不同部门管理,分工明确,配合协调,各司其职,为食品安全提供了强有力的组织保障。
美国以品种监管为主的监管模式,使得对某种食品的“从农田到餐桌”的全程监管的责任主体明确,即由一个部门负责与该种食品有关的所有活动包括种植、养殖、生产加工、销售、进出口等的监管,避免出现监管真空,而且由一个部门一竿子管到底,有利于发现监管过程中存在的薄弱环节,从而使监管切实有效,保证了美国是全世界食品最安全的国家之一。
日本:安全保障完善监管严厉
在食品加工环节,原则上除厚生劳动省指定的食品添加剂外,食品生产企业一律不得制造、进口、销售和使用其他添加剂。为确保食品添加剂的安全性,日本政府还调查国民每日添加剂摄入量,一旦调查结果表明摄入量可能引发食品安全问题,相关部门就立刻着手修正添加剂使用标准。在农产品生产环节,对食品中残留农药限量的检定对象已增加到799种,且必须定期抽检。对那些没有具体规定限量标准的农药,每公斤农产品中的残留量不得超过0.01毫克。
德国:实行企业自查和报告制度
一直以来,德国政府实行的食品安全监管以及食品企业自查和报告制度,成为德国保护消费者健康的决定性机制。食品生产企业都要在当地食品监督部门登记注册,并被归入风险列表中。监管部门按照风险的高低确定各企业抽样样品的数量。每年各州实验室要对大约40万个样本进行检验,检验内容包括样本成分、病菌类型及数量等。
德国食品生产、加工和销售企业有义务自行记录所用原料的质量,而进货渠道和销售对象等信息也都必须有记录为证。根据这些记录,一旦发生食品安全问题,可以在很短时间内查明问题出在哪里。
欧盟范围内已经初步形成了统一、有效的食品安全防范机制,即欧盟食品和饲料快速警报系统。
声音
陈君石:分散生产和源头污染待解决
十届全国政协委员、中国工程院院士、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营养与食品安全研究所陈君石表示,《食品安全法》的出台不代表可以解决所有食品安全问题,一些根深蒂固的食品安全问题隐患仍存在,比如食品的污染源头问题,这是因为我们有两亿多的农户都在用分散的方式生产所有的鸡鸭鱼肉类。分散生产的方式没有得到根本改变,源头污染的治理不可能得到根本解决,食品安全隐患就不能彻底解决。
刘昕:“食安委”应是垂直监管机构
全国政协委员、中山大学食品与健康工程研究院院长刘昕直言,《食品安全法》仍未从本质上改变“多头管理、无人管理”的局面,因为“食安委”仍停留于虚设的协调机构性质上,食品安全监管体制离集中高效的要求,还存在不小的距离。“食安委”应是覆盖全国食品安全的垂直监管机构,强调其管理职能,真正串起完整的食品安全监管链条,避免分段监管,从而消除监管空隙。
此外,刘昕认为,虽然新法对监管体制进行了一系列改进,但在监管体制上仍存在不足,因为它没有对食品安全监管体制分段管理做根本性的改革。未来在食品安全监管方面,中国可以参考发达国家在食品安全领域采取统一管理、协调运作的做法,推行食品安全的全程控制。
陈振楼:设立“食品侦探”制度
全国人大代表、华东师范大学教授陈振楼说,我国可以借鉴国外的“食品侦探”制度,在质监部门内设立国家食品督查局。这一部门的督查人员主要工作就是上街随机抽查食品和进行化验,以便及时发现食品安全问题。
陈振楼表示,目前我国虽然建立了由质监、工商、食药监、医疗卫生等部门组成的食品监督体系,但是上述部门的工作制度在一定程度上已经程式化,不是定期检查,就是检查之前事先通知,或者让商家主动送检,这种做法难以检出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