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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给“消费者”一个说法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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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你是消费者吗?这个问题看似简单,但在许多情况下你的回答却只能不置可否。因为是不是消费者你自己说了不算,法律说了才算。然而,在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中,关于“消费者”一词的界定也并不十分准确,这常会导致在具体的案例中,因法官对概念理解的不同而对同一个当事人是否是消费者给出截然相反的判定。

  从我国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来看,虽然该法并未明确规定消费者的定义,但是从该法的第二条中将“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行为界定为消费者行为,可以看出,所谓消费者,是指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公民个人和单位。事实上,试图通过查明购买者的动机或目的来判定其是否属于消费者,具有法律操作上的难度和法律判定的不确定性。

  有这样两个案例。四川成都一位消费者购买了一辆新汽车,结果发现该车并不新,而是已经跑了几千公里且维修过的旧车。这位消费者认为受到了欺骗,把销售商告上了法庭,要求其按照《消法》第49条的规定双倍赔偿。但一审、二审法院都以汽车不属“生活消费”范畴为由不支持原告请求,判原告败诉。同样是在买车时遇到以旧充新问题而将销售商告上法庭的另一位四川达县消费者,其双倍赔偿的要求却得到了法院的支持。一审达县法院和终审四川省高院都认为原告的购车行为受《消法》保护。

  同在四川省,两起同类型案例却有相反的法院判定结果,这样的事情扩展到全国范围就更多了。不仅汽车,也有消费者因为所购商品房存在欺诈将房产商告到法院案例,但法院多以商品房不属于生活消费品为由,判消费者败诉。为什么要将买车买房这种消费行为排除在“生活消费”之外?一位法官曾说,因为这些商品的价格太高,以《消法》来判,侵权者所遭受的处罚过重,而另一方却有不当获利之嫌。这真实地反映出我国一些法律人士的惯性思维。

  判案依据混乱,根本原因在于《消法》关于“生活消费”的法律表述不清,致使不同的法官产生不同的理解。“价格太高”的顾虑显然容易将“生活消费”狭隘化,而“处罚过重”和“不当获利”的倾向性也必然导致对本来就已经弱势的消费者权益的进一步弱化。从我国目前的经济社会发展现实来看,“生活消费”的内容就早发生了很大的变化,汽车、商品房、旅游、保险等正在逐渐成为新的生活消费品。如果忽视这种变化,就是在忽视消费者的权益。

  商品房、汽车等大宗生活消费品牵涉到许许多多的行业,对拉动内需、提高就业率、推动我国经济发展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如果将这些大宗消费品排除在外,将消费者的权益置于被侵害的边缘地带,将在某种程度上抑制这些大宗商品的消费,不仅与法制精神不符,也与国家拉动内需的整体战略背道而驰。

  正是基于这样的社会背景,民间修订《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呼声越来越高。可喜的是,据中国消费者协会副秘书长武高汉日前透露,《消法》修订目前已经进入到立法调研阶段。他同时表示,修订《消法》或会对“消费者”的范围进行重新界定,将买车者、购房者、患者、受教育者等都列入保护范围。当然,仅这种以列举式的增添法将一些特殊群体纳入到消费者范围还不足以解决问题,最根本的还是给“消费者”一个说法,即给其一个明确的、具有包涵性的、能够适应时代变化的准确法律定义。只有这样才能更好地保护消费者权益,促进消费市场健康发展。

作者:胡立彪 来源:中国质量新闻网 发布时间:2009年03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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