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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下乡具体补贴标准出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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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前从财政部获悉,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商务部、国家工商总局、国家质检总局7部门联合印发了《汽车摩托车下乡实施方案》,详细披露了具体补贴标准,标志着汽车摩托车下乡在全国正式启动。

  根据1月份公布的汽车产业调整振兴规划,从3月1日至12月31日,国家安排50亿元,对农民报废三轮车和低速货车换购轻型载货车,以及购买1.3升以下排量的微型客车,给予一次性财政补贴。

  《方案》明确,该“一次性财政补贴”的具体标准是“按换购轻型载货车或微型客车销售价格的10%给予补贴,单价5万元以上的,每辆定额补贴5000元。同时,对报废三轮汽车每辆定额补贴2000元,报废低速货车每辆定额补贴3000元。”

  为保证农民真正受惠,《方案》强调汽车、摩托车下乡产品销售价格,不得高于市场同期同类产品价格。农民购买纳入补贴范围的汽车、摩托车后,持相关证明材料向户口所在地乡镇财政部门申报补贴资金。汽车、摩托车下乡政策补贴资金由中央财政和省级财政共同负担,其中,中央财政负担80%,省级财政负担20%。

  在摩托车下乡方面,2009年2月1日至2013年1月31日,农民购买摩托车按销售价格的13%给予补贴,单价5000元以上的,每辆定额补贴650元。

  关于限购数量,《方案》明确规定,每户农民限购一辆享受补贴的换购轻型载货车或微型客车,两年内不得过户;每户农民限购两辆享受补贴的摩托车。

  关于车型和参与汽车、摩托车下乡的企业,《方案》指出,此前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布的《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列明的符合上述条件的轻型载货车、微型客车以及摩托车,均可作为补贴车型。

  同时,生产上述产品并且同意对产品质量、经销网点、售后服务、价格、销售统计和政策宣传等工作进行承诺并签订责任书的企业,均可以参与汽车、摩托车下乡产品生产和销售。

作者:张海燕 来源:中国质量新闻网 发布时间:2009年03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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