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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包装安全等同于食品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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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食品包装

  在《食品安全法》中,“用于食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指包装、盛放食品或者食品添加剂用的纸、竹、木、金属、搪瓷、陶瓷、塑料、橡胶、天然纤维、化学纤维、玻璃等制品和直接接触食品或者食品添加剂的涂料。”

  作为食品的“贴身衣物”,食品包装材料的安全性将直接影响食品质量,不合格的食品包装在使用过程中会对人体健康产生不良影响,尤其会对儿童和青少年的健康发育产生重大安全隐患。

  ■ 明白消费

  塑料制品 首选“PE”标志

  1、到正规商场超市购买正规产品,索取票据凭证,以后在投诉或举报时才有证据。

  2、详细阅读产品包装上的信息,包括生产企业名称、生产许可证(QS)、生产编号、企业标识和商标等。

  3、选购保鲜膜等塑料制品时,要看产品包装上有没有说明由聚乙烯(PE)制成,保鲜膜或塑料制品的外包装上是否写有“PE”、“不含有PVC”或“可用于微波炉加热”这样的标志,写有PVC或没有写材质的尽量别买。

  4、注意产品的使用方法和适用范围,如有的塑料制品不适宜装含油、酸性的食物。

  5、当食物被任何塑料膜包装时,绝对不可使用微波炉烹调或者在蒸笼、电饭锅中加热。

  新法堵漏

  第27条:食品生产经营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符合下列要求:

  (五)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应当洗净、消毒,炊具、用具用后应当洗净,保持清洁;

  (六)贮存、运输和装卸食品的容器、工具和设备应当安全、无害,保持清洁,防止食品污染,并符合保证食品安全所需的温度等特殊要求,不得将食品与有毒、有害物品一同运输;

  (七)直接入口的食品应当有小包装或者使用无毒、清洁的包装材料、餐具。

  食事追踪 废光盘做“毒奶瓶”

  2006年4月29日,河北省石家庄市现代小商品市场发现劣质婴儿奶瓶,有害化学物质“酚”含量超国家标准近两倍。酚在遇热、盛放酸性食物或饮料时,很容易析出,孩子喝下后很难排出体外,会破坏肝、肾细胞,影响生长发育和身体功能。后经调查,毒奶瓶是浙江省慈溪市一些塑料加工厂将废弃光盘粉碎后用硫酸进行漂白成“回料”,卖至义乌一些“奶瓶厂”用来生产婴儿奶瓶。

  甘肃定西食品包装袋苯超标事件

  2005年1月,甘肃省定西县一家食品厂的薯片在出厂质检时,发现包装袋苯超标。随后兰州市质监人员随机确定7家生产复合型食品包装膜的塑料彩印企业,结果有5个企业塑料彩印包装被检出苯残留超标。后对甘肃、青海、浙江、江苏等省的十几家塑料彩印企业进行调查,发现这些企业全部使用甲苯作为混合溶剂的主要原料。

  日韩PVC保鲜膜有毒

  2005年9月2日,中国包装网刊登《美国:保鲜膜包食品有害健康》文章,介绍PVC含有对人体致癌作用的有害物质DEHA.10月13日,有报道称,日韩致癌的PVC食品保鲜膜大举进入中国。此后国家质检总局发布公告,禁止含DEHA等不符合国家标准规定的或氯乙烯单体含量超标的PVC食品保鲜膜进出口;禁止用PVC保鲜膜直接包装肉食、熟食及油脂食品。

  ■ 问计专家

  董金狮 国际食品包装协会副会长兼秘书长

  食品包装安全一直被忽视

  记:你如何看待食品包装的安全问题?

  董:人们一直忽视食品包装,包括新法中,感觉包装还是附属品,涉及条款较少,规定也不够清楚。在国外,食品包装等同于食品,生产环境要求和处罚依据一致,这没在新法中体现出来。从食品安全的角度来讲,食品包装材料的不安全会直接导致食品的不安全。

  食品包装材料是一种“隐形添加剂”,从“甘肃定西县食品包装袋苯超标”事件中可以看出,我们生活中的很多包装材料都可能含有有毒有害物质,但由于大部分是隐性、慢性的,因此多被人忽视。新法将食品包装材料、容器和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等纳入大的食品安全法范畴中,是一大进步。

  但食品中用到的很多包装材料还没有实行市场准入许可证制度,如纸质品、陶瓷、玻璃、金属、橡胶、竹制品和聚合物等,因此还不能说食品安全问题得到了有效控制和解决。

  多做市场抽查才能反映产品情况

  记:新法执行还存在哪些困难和挑战?

  董:我觉得最大的挑战是对生产企业。过去生产食品包装材料和生产其他工业包装材料,甚至和生产农药包装材料的企业混在一起,工商营业执照是一样的,并不能把企业的性质分开,从生产源头上没有对企业进行分类。而新法把生产食品和生产食品相关产品的企业单独纳入了市场准入机制中。企业要达到市场准入的要求,做到产品的可追溯性,建立产品召回制度,这样就给生产企业带来挑战。

  其次给质检部门带来困难。质检部门的工作不再是简单的颁发生产许可证,还要做好对于已发证企业的监督管理。现在的企业送检制度也存在问题,因为企业可能送检的是合格品,而销售的是不合格品。建议执法部门经常性,甚至采取暗访手段到企业检查情况。

  再次,工商部门也有很大难度。如果不从源头上把握好产品的生产,而到末端被动执法,会难上加难。建议工商部门联合质监部门和行业协会加强市场抽查,这样才能真正反映老百姓所使用的产品合格与否。

  还没对食品包装进行过全国性检查

  记:目前我国食品包装的安全监管情况如何?

  董:食品安全呼唤监管机制改革,过去食品包装监管相对于食品安全监管来说,要轻松得多,比如对所有的食品企业必须获得生产许可证,而对包装企业目前只有塑料包装实行了市场准入制度,市场实行无证查处,没有证件不得生产和经营,如果违反,将面临最少10万元处罚,并没收相关材料和设备。但到目前为止,执法部门还没有对食品包装(主要指塑料品)进行一次全国性的检查。如果真正按照《食品安全法》的规定严格实施,相信目前存在的质量安全问题基本可以得到解决。

  包装企业要求比食品企业少得多

  记:新法中针对食品包装的规定存在哪些不足,你认为应如何改进?

  董:首先,“食品”的法律概念不太清楚。在《食品安全法》中,“食品”这个概念不包括食品包装,我认为食品包装安全等同食品的安全。从管理和执法方面来讲,食品包装也应涵盖在“食品”的定义中。如果不包括,但适用于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法律条款也必须适用于食品的包装、容器和生产经营设备工具,这样在执法过程中就有法律依据。考虑到在中国食品和食品包装存在的差异性,做到“一刀切”确实存在难度,那么在条款中关于食品用包装材料、容器以及添加剂等应该有一个明确的说明和规定,并逐渐提高对食品包装的限制要求。

  其次,法律中关于食品包装材料生产企业违法处理的规定不够明确,较食品企业的要求要少得多。

  再次,法律中的很多处罚规定有点模糊,没有量化的指标约束,这会给执法者执法带来困难,也容易给执法者找到违法的空间,同时也使得不法分子有法律空子钻。

作者:彭永熬 来源:新京报 发布时间:2009年03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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