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自国家质检总局公布的信息显示,从去年12月至今年1月的两个月内,国内共发生多起汽车召回事件。先是捷豹汽车召回部分2007年10月21日至2008年3月11日期间生产的捷豹XF轿车,接着就是斯巴鲁汽车(中国)有限公司召回部分驰鹏汽车、东南(福建)汽车扩大戈蓝汽车扩大召回车辆。2月18日,梅赛德斯-奔驰(中国)又在召回555辆2005年9月15日至2006年8月15日期间生产的S-级车辆(W221)。
进入2009年,汽车召回越来越受到社会关注。在采访中,记者发现,很多人并不知道召回的具体意义,甚至有些消费者将召回与三包、认证混淆。
实际上,所谓汽车召回是指按照《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要求的程序,由缺陷汽车产品制造商进行的消除其产品可能引起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的缺陷的过程,包括制造商以有效方式通知销售商、修理商、车主等有关方面关于缺陷的具体情况及消除缺陷的方法等事项,并由制造商组织销售商、修理商等通过修理、更换、收回等具体措施有效消除其汽车产品缺陷的过程。
如果车主认为该车发生的问题可能影响安全,应立即将此问题的详细情况报告给国家缺陷汽车信息系统,并查询制造商是否已就此问题实施召回;除了向国家缺陷汽车信息系统投诉外,还应当将此问题报告给汽车生产商。
应该指出的是,汽车召回与汽车三包、认证不同。从表面上看,汽车召回和三包都是为了解决汽车出现的一些质量问题,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但在问题的性质、法律依据、对象、范围和解决方式上是有区别的:
第一,性质不同:汽车召回的目的是为了消除缺陷汽车安全隐患,给全社会带来的不安全因素,维护公众安全;汽车三包的目的是为了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在产品责任担保期内,当车辆出现质量问题时,由厂家负责为消费者免费解决,减少消费者的损失。
第二,法律依据不同:汽车召回是根据《产品质量法》对可能涉及对公众人身、财产安全造成威胁的缺陷汽车产品,国家有关部门制定《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是为维护公共安全、公众利益和社会经济秩序。汽车三包对经营者来讲在法律关系上属特殊的违约责任,根据《产品质量法》对在三包期内有质量问题的产品,国家制定有关“三包规定”,由销售商负责修理、更换、退货,承担产品担保责任。
第三,对象不同:召回主要针对系统性、同一性与安全有关的缺陷,这个缺陷必须是在一批车辆上都存在,而且是与安全相关的。“三包规定”是解决由于随机因素导致的偶然性产品质量问题的法律责任。对于由生产、销售过程中各种随机因素导致产品出现的偶然性产品质量问题,一般不会造成大面积人身的伤害和财产损失。在三包期内,只要车辆出现质量问题,无论该问题是否与安全有关,只要不是因消费者使用不当造成的,销售商就应当承担修理、更换、退货的产品担保责任。
第四,范围不同:“三包规定”主要针对家用车辆。汽车召回则包括家用和各种运营的道路车辆,只要存在缺陷,都一视同仁。国家根据经济发展需要和汽车产业管理要求,按照汽车产品种类分步骤实施缺陷产品召回制度,首先从M1类车辆(驾驶员座位在内,座位数不超过9座的载客车辆)开始实施。
第五,解决方式同:汽车召回的主要方式是汽车制造商发现缺陷后,首先向主管部门报告,并由制造商采取有效措施消除缺陷,实施召回。汽车三包的解决方式是由汽车经营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有问题的汽车承担修理、更换、退货的产品担保责任。在具体方式上,往往先由行政机关认可的机构进行调解。
而认证则是市场的准入制度,属于前市场管理,召回属于后市场管理。但是,产品经过认证不等于就已经进入保险箱。一些在设计或制造时造成的缺陷只有在汽车使用过程中才能发现,发现后可以用召回的方式来消除这些可能造成人身、财产安全的缺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