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陕西省企业产品执行标准登记备案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实行企业产品标准备案制度。西安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统一管理本市的企业产品标准备案工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分工管理本部门的企业产品标准备案工作。
“备案”是指负责制定标准的部门、单位,在规定的时间内,按规定的要求,向规定的部门备案;受理备案的部门有权对与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上一级标准相抵触的企业标准提出修改建议,责令备案的部门或企业限期改进或停止执行。制定标准的部门,应对标准实施的后果承担责任。
第三条 企业产品标准制定单位,必须在标准发布后三十日内,将标准按本办法规定报送备案。报送备案时,应提交下列文件:
(一)备案登记表;
(二)标准文本;
(三)标准的编制说明书;
(四)企业产品标准验证报告;
(五)标准的审定意见书或审定会议纪要;
(六)标准文本中“规范性引用文件”的查新结果及原件、复印件;
(七)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副本)及复印件(一份)。
第四条 西安市企业标准按照企业隶属关系,报西安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和企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无主管部门的企业产品执行标准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产品行业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备案。
西安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各分、县局通过西安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能力考核后,可受理所在行政区域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注册企业的产品标准备案。
无行政主管部门或行业归口管理部门的企业,经申请后,由相关标准专业技术委员会或西安市标准化协会组织专家代理审核,审核通过后向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一)下列企业产品标准备案应向陕西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和省行业归口主管部门备案:
1.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产品标准;
2.涉及安全、卫生、环保要求而国家、行业或省尚未制定该类产品的安全、卫生、环保要求的产品标准;
3.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须报省级备案的标准。
具体的产品目录见《企业产品标准省级备案目录》(附件)。
(二)上述产品以外的其他产品在西安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和企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西安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各分、县局按市局规定的范围受理产品标准备案。
第五条 质量技术监督局受理备案程序:
(一)质量技术监督局在收到备案材料后,应及时登记。
(二)对备案材料进行符合性审核,对不符合要求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将备案材料退回企业。
(三)经审核符合要求的,受理部门在报分管领导批准后,在企业产品标准文本封面加印“西安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企业产品标准备案专用章”,并编号。在备案标准的有效期内,送达同级行政主管部门和申报备案单位各一份,备案部门应归档。
(四)质量技术监督局各分县、局应将备案的企业产品标准,在10个工作日内报送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第六条 企业产品标准制定原则和要求,除符合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企业标准化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外,还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企业产品标准的编写和印刷应符合国家标准化工作导则的规定;
(二)标准内容完善,技术指标和性能指标应能反映产品主要特征;
(三)标准中的试验方法、检验规则等内容科学合理,并且能够实施;
(四)应符合法律法规及强制性标准的要求。
第七条 企业产品标准备案编号方法:
本市采用全市统一备案编号制。企业产品标准备案专用章由西安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统一制作。
第八条 受理备案部门发现备案的标准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强制性标准的,应及时通知制定单位限期修订或责令其停止实施该标准。
第九条 备案后的企业标准应定期复审,复审周期一般不超过3年。企业标准经复审后,企业应及时向原备案的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书面报告复审结果。逾期不复审的,视为企业自愿废止该标准。
当相应的强制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发布后,企业应在前述标准实施前,及时复审企业标准,确定该标准是否继续有效、修订或废止。逾期不复审的,按企业废止该标准处理。
修订的企业标准应重新按本办法的规定报送备案。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在该情况发生后15日内书面通知备案部门:
(一)对标准做非实质性修改的;
(二)废止标准的;
(三)经复审,确认现行标准的。
第十条 已经备案的标准,是标准化行政管理部门和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对制定标准单位的产品实施监督检查的依据。
第十一条 受理备案部门未经制定单位同意,不得泄露或扩散标准的内容或文本。
受理备案部门违反前款规定,有关部门可给予责任者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 制定标准单位不按本办法的规定报送备案的,标准化行政管理部门或行政主管部门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处理。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西安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5年5月30日起试行。
附件:
企业产品标准省级备案目录
以下企业产品标准须报省级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和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备案。
(一)制造许可证由省级发放的计量器具新产品。
(二)消防产品(包括消防设备与器材)、劳动安全产品(包括电梯、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元件、防爆电气、起重机械、厂内机动车辆、游乐设施、架空索道等特种设种设备)。
(三)汽车(含农用车)、摩托车、拖拉机及与安全、环保有关的零部件。包括发动机、制动机构、转向机构、机动车尾气净化器。
(四)社会公共安全技术防范产品,包括入侵探测器、家用防盗报警器、车辆反劫防盗联网报警系统(汽车防盗报警系统)、报警系统出入口控制设备、机械防盗锁类、楼寓对讲(可视)系统、防弹复合玻璃、报警系统视频监控设备。
(五)黑火药、爆破器材。
(六)农药。
(七)医疗器械产品。包括:列入国家第一类、第三类医疗器械产品目录的产品,列入国家第二类医疗器械产品目录中的X射线设备,高频电凝设备、激光仪器、眼科光学仪器、心电诊断仪器、心电监护仪器以及药检仪器、医药用压力容器。
(八)电子信息产品:
1.列入国家安全认证并属于发放生产许可证目录的产品:包括电视机(彩色、黑白)、激光视盘机(VCD、DVD)、音响设备、收录机、微型计算机及外部设备(显示器、打印机、UPS电源)、收款机、电脑、游戏机、学习机、传真机、显像管、电源变压器等。
2.关系国计民生的产品:包括移动电话、无线寻呼机、卫星电视接收机等。
(九)使用绿色标志的产品。
(十)省级(含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审批的健康相关产品(保健食品、消毒用品、化妆品等)。
(十一)属国家生产许可证发放范围的产品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