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办法》旨在贯彻落实《福建省企业和企业经营管理者权益保护条例》,严格执行在产品质量抽查检验工作中抽取样品应当付费等规定的要求,减轻企业负担。《办法》共七款三十条,包括机构设置及职责,方案的上报、审批与执行,抽样及买样要求,复检与备样费,检验后样品的处理,买样费的结付与监督及其他事项。《办法》规定,从今年起,省级产品质量抽查检验任务由省质监局统一组织实施,省质监局成立产品质量抽查检验样品费核定管理小组,负责产品质量抽查检验的样品买样费预算的审核、询价、批准和监督工作。在生产企业抽样时,检验样品的买样费按该产品的成本价核算;在市场抽样时,检验样品的买样费按经销单位的进货价核算。本《办法》自2009年2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