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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进一步提高钢铁“落后产能”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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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最近刚刚通过的《钢铁产业调整和振兴规划》(下称《规划》)中,中国进一步提高了钢铁“落后产能”标准,将有更多的钢铁产能列入淘汰范围。

  《规划》指出,目前中国钢铁产能已经严重过剩。2008年底,中国粗钢产能6.1亿吨,考虑在建的5000万吨产能,总产能将达到6.6亿吨。其中,不符合产业准入标准的炼铁产能1.6亿吨左右,炼钢产能1.9亿吨左右,相当部分是近几年盲目投资违规建成的。

  《规划》提出,“中国政府将严格控制钢铁新增产能,不再核准和支持单纯新建、扩建产能的钢铁项目,所有项目必须以淘汰落后产能为前提。”

  在1月13日举行的“2009年钢铁生产经营预期目标座谈会”上,多家大型钢铁企业负责人曾表示,目前业界最担心的是落后产能的死灰复燃,如果新出台的规划能够彻底淘汰落后产能,将对解决钢铁产能过剩问题起到积极作用。

  《规划》指出,2010年底前,淘汰300立方米及以下高炉产能5340万吨,20吨及以下转炉、电炉产能320万吨,按期完成剩余任务。这与国家发改委2006年制定的《关于钢铁工业控制总量淘汰落后加快结构调整的通知》(下称《通知》)的规定一致——2010年前淘汰300立方米及以下高炉等其他落后装备的能力。

  《规划》还进一步扩大了淘汰“落后产能”的范围。《规划》称,2011年底前再淘汰400立方米以下高炉、30吨以下转炉和电炉,落后炼铁能力7200万吨、炼钢能力2500万吨。

  《规划》还要求,结合建设钢铁大厂和其他有条件的地区,要将淘汰落后产能标准提高到1000立方米以下高炉及相应的炼钢产能。

  与前述《通知》以及2005年制定的《钢铁产业发展政策》不同的是,此次《规划》完善了淘汰落后产能的退出机制。

  《规划》指出,要加大淘汰落后产能财政奖励力度,严格实行节能减排、淘汰落后产能问责制。

  一方面,政府将支持钢铁企业在淘汰落后产能时解决好职工安置、企业转产、债务化解等问题。另一方面,根据《国务院批转节能减排统计监测及考核实施方案和办法的通知》,对未完成节能减排、淘汰落后任务的地区,暂停项目的核准和审批。同时,将成立检查小组,加大对淘汰落后产能的监督检查,定期向国土资源、金融、环保、工商、质检等关口部门通报淘汰落后企业名单。

  另外,《规划》延续了《通知》对落后产能企业实施融资限制的措施。《规划》明确指出,对落后产能企业金融机构不提供任何形式的信贷支持,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不予办理用地手续。

  《规划》的配套措施“完善落后产能退出机制”,将由工信部牵头,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和环境保护部共同参与制定,预计在2009年至2011年完成。

作者:佚名 来源:财经网 发布时间:2009年0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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