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准查询网-电话:010-62993931

制订国家标准《车辆防盗报警系统 乘用车》的意见与考虑

点击数: 【字体: 收藏 打印文章 查看评论
 


2003年国家标委会下达了制定我国标准《车辆防盗报警系统 乘用车》(以下简称“国标”)的任务,项目编号20030012-Q-3。

当前,我国的公共安全行业相关标准是GA2-1999《车辆防盗报警系统 小客车》(以下简称“行标”),而该“行标”是我国于1999年等效采用了国际标准IEC 839-10-1(1995年12月第1版)《报警系统 第10部分:道路车辆报警系统 第1节:乘用车》(以下简称“世标”)而制定的。在“国标”完成制定后颁布时,将取代该“行标”。

一、 制订“国标”的基本考虑

1. 新的“国标”仍然应以“世标”为基础

“世标”是由国际电工委员会IEC和国际标准化组织ISO于1995年联合制订的,并且该标准与比较重视车辆标准的欧洲共同体、英国等发达地区和国家的相关标准基本一致,是代表世界水平的。

“行标”等效采用了“世标”,在“行标”颁布实施的五年实践中,使我国的车辆防盗报警产品达到了与世界水平同步,因此,制定“国标”仍然应以“世标”为基础。

2. 新的“国标”应延续“行标”的要求

制定“行标”时等效采用 “世标”,与其名称相同、主要技术内容相同、编排顺序基本一致,并且根据我国的有关规定和要求以及欧洲共同体委员会的强制性法规 95/56/EC 的附件VI《车辆报警系统的范围、定义和要求》(1995年)、英国保险业标准《安全系统评价 乘用车》(1996年版本2)的有关内容,对安全性、防护性能方面的相关条文作了适当增补和说明,仅根据我国重视防止误报警和噪声扰民的实际,取消了“世标”中可以使用声响信号装置发出非报警信号的有关要求,加强了误报警要求。另外,改正了“世标”中的几处遗漏和差错。经过几年来的实践证明“行标”基本无误,应在制订“国标”时延续“行标”的要求,并且延续适当修订。

3. 新的“国标”应适应车辆防范的发展而提高防盗要求

在“世标”、“行标”颁布后的几年中,车辆防范又有所发展,“道高一尺,魔高一丈”,“国标”应当适应这一变化而提高防盗要求。

就此,制订“国标”的基本考虑是:仍然将“世标”作为基础,保持“行标”符合我国国情、表述更加规范的等效采用,与时俱进继续提高防盗要求。

二、 制订“国标”的具体内容

在制定“国标”工作中,重点体现在以下两方面:

(一) 进一步提高防护能力、“抵抗破解”

——提高防护要求,是车辆防盗的终极目标,也是管理部门、制造厂商和用户都极为重视的问题,在“国标”中的设置/解除警戒——探测——报警——止动——安装诸环节上均应体现,并且引入英国保险业标准《安全系统评价 乘用车》提出并实施多年的“破解试验”;

——总结“世标”的内涵,明确并体现“周边防护的探测是基本的,增强防护的探测是加强的”。

(二) 更加适合我国国情、更加规范

——防止车辆报警产品的噪声、噪光扰民是我国政府和民众极为关注的问题,在细致地规定报警与显示的必要信号同时,要继续限制无必要的发声、发光,包括防止误报警。

——名称、定义以及条款的采用和细节要更加合理并且便于运用。

具体内容主要是:

1. “国标”名称

“世标”的名称中“Passenger cars”在1999年翻译时采用了我国当时的“小客车”术语,目前我国已统一采用国际通用术语“乘用车”,因此,“国标”的名称应为《车辆防盗报警系统 乘用车》。

2. 引用标准

因为“行标”将被代替,不能作为“国标”的引用标准,只能将“世标”作为“国标”的引用标准,必须提供“世标”的中译文,同时这样还避免了直接引用“世标”所引用的20个国际标准(包括IEC标准和ISO标准)。鉴于我国正在制定公共安全行业标准GA XXX《听觉/视觉报警信号装置技术要求》,它比“世标”所引用的ISO 512:1995《道路车辆 声响信号装置 技术要求》更全面、适用,如果能够与本“国标”同期发布,引用该行标更好。我国的公共安全行业标准GA/T440-2003《车辆反劫防盗联网报警系统中车载防盗设备与车载无线电终接设备之间的接口》已颁布,“国标”应该引用。1999年制订“行标”时,TC100秘书处出版了“世标”引用的20篇国际标准的中译文汇集,仍然可以配合“国标”使用,如果进一步校勘更好。

3. 定义、术语部分

1) 完善“世标”的原3.1、3.2、3.5、3.6定义,拟在“国标”的定义中增加车辆防盗报警系统应有的止动车辆的含义;

2) 拟在“国标”中增加3.15“授权人”[person for acquire authorization——获得VSAS钥匙并掌握其使用操作、从而取得车辆使用权的人。]和3.16“破解试验”[attack test——由专业人员使用一般公众能够携带和配备的器具对安装着VSAS的车辆实施技术性攻击,使VSAS被解除或绕过而失去防范能力的试验。安装在车辆上的VSAS抵抗破解所持续的时间表征抵抗破解的能力。]两条新定义,为以后章节的条款做铺垫;

3) 在“国标”中拟将“声响报警信号装置”拓展为“听觉/视觉报警信号装置”,以“听觉”、“视觉”代替“声”、“光”将更为准确,也体现“世标”中“声”、“光”并重的思想。

4. 技术要求部分

1) 拟在“国标”的4.2.1“总则”中集中“行标”的“总则”内容和原本分散的相关条文,并且增加“总体要求”、“安全要求”、“抵抗破解”、“降低误报警、防止扰民”、“显示”等标题,使条文更加明晰;在“降低误报警、防止扰民”标题下除集中防止误报警和噪声扰民要求外,再增加c)、b);[……c〕对VSAS向车辆外部发出的非报警听觉/视觉信号限制如下:每次显示时间不应超过3s,并且应为不大于0.5s的猝发声或间歇频率2Hz±1Hz的间歇发声/发光,声级不得大于65dB(A);d)不得利用VSAS的报警信号装置或车辆的声响信号装置(喇叭)发出非报警信号。]

2) “世标”(“行标”)的图1“VSAS方框图”中所示必须的、可能的各部件并没有完全表示出全篇内容中出现的部件,应在“国标”中予以增补;

3) “世标”(“行标”)中相关于主机的要求分散在多处,在“国标”里应集中在4.2.3“主机”中,并且根据我国技术发展增加接口的要求;

4) 根据当前盗窃车辆的作案手段,应提高产品防止被未授权人破解的能力,因此,应在“国标”的4.2.4.2“解除警戒”中保持“行标”(“世标”)的要求,同时提高防护:

——鉴于开启门锁机构联动开关而使警戒解除的车辆已经成为被盗的主要目标,必须杜绝这种过于简单的方式,因此,拟在“国标”4.2.4.2.“解除警戒”的a) 中增加方式三[方式三——开关与门锁机构联动的,则开启门锁机构联动开关时仅能解除4.2.2的探测,不能解除4.2.5的报警和4.2.6的止动,需有另外解除报警和止动的操作(如果打开车门再操作,应限定输入密码时间,见d);如果不打开车门即操作,应使用与开启门锁机构不同的钥匙或不同的操作)。]该方式三实际上来源于现有产品已采用的两道解除方法;

——鉴于对编码的钥匙开关的破解技术手段已大为提升,拟在“国标”4.2.4.2.“解除警戒”的b) 中增加限制要求[这种开关编码……若在30s内连续3次接受到无效的编码输入,则至少3min停止接受密码],这实际上来源于现有产品已采用的限制无效输入的方法;

——“行标”(“世标”)4.2.4.2.“解除警戒”的c)中列举的非接触的电气/电子装置已经不仅仅是遥控式,还有感应式,“国标”中应予补充,并且当前产品已采用了 “双向”技术,故“国标”中应以“传输”代替“发射”;

——鉴于现有产品已采用了信号不被截获的电气/电子装置,固应在“国标”4.2.4.2.“解除警戒”的c)中增加方式三[方式三——应采用不易被截获(如近距离、窄角度光传输)的编码传输信号,该信号应至少具有500000种有效组合,且若在30s内连续3次接受到无效的编码信号,则至少3min停止接受编码信号]。

5) 拟在“国标”的4.2.5“报警信号”中增加“故意操作装置(应急报警)”标题,将“行标”(“世标”)的原本内容单独成4.2.5.3条,突出“应急报警”的重要;

6) 根据当前盗窃车辆的作案手段,拟在“国标”的4.2.6“止动”中增加止动信号的方式,意在引出代表今后发展水平的“软件方式”止动(借鉴英国保险业标准《安全系统评价 乘用车》中提出的概念),力图明确提高抵抗破解的能力;[输出给止动装置的止动信号有如下两种方式,对提高破解能力的止动装置应采用后一种方式:a〕开关电平或电源通断(直流方式);b)编程/编码信号(软件方式)。]

7) 在“行标”(“世标”)中指明电源电压的标称值是12V,限制了标准的适用范围也与汽车业的发展不符(目前乘用车的电源电压标称值有12V和24V两大类,未来发展可能还包括42V),因此,宜采用代号和算术式表示电源电压标称值及电源电压范围,相关的条文有4.2.7.1、5.1、5.3.1.1、5.3.1.3、5.3.1.4、表2等;

8) 在“行标”(“世标”)第5章“试验”中列举了“腐蚀”、“振动”、“碰撞”、“跌落”、“电磁兼容性”、“耐久性”等试验项目,但在前面第4章“技术要求”中却未提出相应要求,这不符合我国标准惯常体制,也可能造成标准使用者疏漏,应在“国标”中提炼这些要求并转移到第4章的后半部分。

5. 附录部分

——如前所述,“国标”新增附录C“抵抗破解试验”,吸取我国多年来车辆防盗报警产品抵抗破解的实践经验和英国保险业标准《安全系统评价 乘用车》的相关要求,有助于对车辆防盗报警系统及其所在车辆的防护评价,引起厂商对产品防护性能及其安装适应性的重视,同时抵抗破解的结果作为区分产品防护级别的重要项目;

——为了给予车辆防盗报警系统更为准确的评价,并且支持车辆保险时的风险等级划分,为引入保险机制留有通路,拟在“国标”中依据产品防护性能划分产品的防护级别,故新增附录D“车辆防盗报警系统的防护级别”。

三、 制定“国标”预期达到的总体水平

按照以上的意见和考虑完成制定的“国标”应该延续“世标”、“行标”的体系和精髓,更加全面、合理与细腻,更加适合我国的需要,进一步提高防护性能并且防止噪声扰民,可以达到国际先进水平。■

(本文作者系中国人民解放军63961 部队高级工程师、全国安防标委会委员)

作者:田竞 来源:全国安全防范报警系统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发布时间:2005年07月08日
相关信息
没有相关内容
用户信息中心
本月排行TOP10
  • 还没有任何项目!
联系我们  |  关于我们  |  友情链接  |  版权声明  |  管理登录
Copyright ©2010 - 2015 北京中标金质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电话:010-62993931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后屯南路26号专家国际公馆5-20室
备案编号:京公网安备11010802008867号 京ICP备09034504号 新出发京零字第海14036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