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 1月21日,《中国质量报》发表了魏晋红撰写的《这批假冒钢材该如何处理》一文后,引起了山东省东营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东营区分局曲耀朋的关注,并因此阐述了使用假冒钢材应追究建筑施工单位的法律责任观点,特刊登如下: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中关于建设工程中使用的产品的监督问题中指出:《产品质量法》第二条规定,建设工程使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适用本法规定。因此,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有责任依据《产品质量法》对上述产品进行监督。对在施工现场发现的产品质量问题,应当区分以下不同情况进行处理: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施工现场发现有严重质量问题的产品,应当依法予以查封、扣押,防止该类产品用于建设工程或者流入市场;并及时通过建设单位(业主)或者建设施工单位等追踪该类产品的来源。建设单位或者建设施工单位如实提供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依法追究生产者、销售者的产品质量责任。建设单位或者建设施工单位拒不提供或不如实提供生产者、销售者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责令其停止使用该产品。对建设施工单位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上述产品为法律禁止销售的产品的,按照该法第六十二条规定进行处理。对建设单位购进并要求建设施工单位使用的,或者该产品已使用到建设工程中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及时将案件移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处理;并以此为线索,追究产品生产者、销售者的责任。
从文中可以了解,建筑施工单位负责人购买这批钢材是因价格便宜,甚至比在钢铁公司直销部购买每吨还便宜200元。由此可以看出,本案中建筑施工单位购进、使用假冒伪劣钢材的行为,不是无知行为,而是一种故意行为,但也不是销售行为,不能参照销售行为进行处理。办案人员应以此为突破口,对该批钢材的采购人进行调查,同时向销售单位了解销售时的具体情况,确定建设施工单位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上述产品为法律禁止销售的产品。虽然建筑施工单位如实提供了进货渠道,但其故意采购、使用假冒伪劣钢材的行为违反了《产品质量法》的规定,建筑施工单位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需要注意的是,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根据进货发票,依法追究生产者、销售者的产品质量责任。该产品如果使用到建设工程中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及时将案件移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处理。同时对产品进行质量检验,待检验结果出来后根据产品的质量状况向建设单位、监理单位进行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