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建设部住宅部品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标委会)秘书处是标委会的常设机构。
第二条 标委会秘书处设在建设部住宅产业化促进中心,秘书处在秘书长的领导下负责处理标委会的日常工作。
秘书处工作纳入所在单位的工作计划,受所在单位领导和管理。
第二章 任务
第三条 秘书处根据委员会的意见,向建设部提出本领域制、修订标准的规划和年度计划,以及标准主要起草单位和参加单位的建议。
第四条 与起草单位建立经常性联系,掌握标准制、修订计划的执行情况。
第五条 组织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送审稿的审查工作。
第六条 根据标委会的决定向建设部推荐本专业成果奖励项目。
第七条 负责组织本领域标准宣讲、解释和收集意见工作。
第八条 受有关部门委托,组织开展部品质量监督检验、认证、评优等工作中的本领域部品标准的评价工作。
第九条 组织开展面向社会的本领域标准化工作。受省、区市和企业的委托,组织本专业地方标准、企业标准的拟订、审查、宣讲、咨询等技术服务工作。
第十条 做好经常性吸收单位委员和通讯成员的工作。负责与单位委员、通讯成员的联系,按时发送资料,了解他们的要求。
第十一条 负责管理标委会的印章。
第十二条 负责标委会的会费收取与经营管理,编制年度经费预算报告,经标委会批准后执行,并编制年度经费决算。
第十三条 定期召开秘书处会议,商讨秘书处日常工作,检查标委会决议的执行情况。
第十四条 在标委会上提交秘书处工作报告;负责起草标委会年度工作总结。
第十五条 进行标委会换届工作,提出标委会组成方案的建议。
第三章 附则
第十六条 秘书处工作人员原则上由所在单位委派,必要时经标委会批准可聘1~2名工作人员参加工作。
第十七条 本细则自标委会通过之日起实行。未尽事宜由标委会正、副主任委员和正、副秘书长研究确定,并在标委会召开年度会议时补充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