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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部住宅部品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章程(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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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章程》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为了更好地开展住宅部品领域的标准化工作,经建设部批准成立"建设部住宅部品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标委会)。

  第三条 标委会是在住宅领域内从事住宅部品标准化工作的技术组织,负责本领域的部品体系标准化工作。标委会由建设部领导和管理。

  第四条 本标委会的宗旨: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组织团结全国从事住宅部品研究的专家学者和生产企业,积极参与和广泛开展住宅部品标准化的工作,推进住宅产业化,提高住宅建设的工业化水平和质量。

  第二章 工作任务

  第五条 在国家有关方针、政策指导下,向建设部提出关于本领域住宅部品标准化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实施措施的建议。

  第六条 协助制订本领域的标准体系表,提出本领域制、修订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划及年度计划的建议。

  第七条 根据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建设部批准的计划,协助组织本领域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制、修订工作。

  第八条 负责组织本领域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送审稿的审查和标准复审工作,并提出审查结论意见(含标准定为强制性或推荐性的建议)。

  第九条 受行政主管部门委托负责组织本领域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宣讲、解释工作;归口管理已批准发布的本领域的有关标准,并对标准在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提出处理建议,收集对己颁布标准的意见。

  第十条 受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在部品质量监督检验、认证和评优工作中,承担本领域范围内住宅部品质量的水平评价和认可工作。

  第十一条 承担本领域范围内与国际有关标准化组织的交流活动。

  第十二条 向建设部推荐本领域标准化成果奖励项目。

  第十三条 面向社会开展本领域标准化工作,可接受省、区、市和企业委托承担本领域地方标准、企业标准的制订、审查工作,开展标准信息交流和咨询服务等工作。

  第十四条 承担有关部门委托的与本领域有关的其它事宜。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十五条 标委会由20-30名专家委员和若干单位委员组成,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2-3人。秘书长1人,副秘书长2-3人。每届标委会任期三年。正、副主任委员和正、副秘书长一般由在职人员担任。需要时可聘请在本领域内享有声誉的专家学者1-3人担任标准委会顾问。

  第十六条 委员应积极参加标委会的工作。委员在标委会内有表决和优先获得本标委会的各种技术资料的权利。委员应由本领域设计、科研、制造、安装、使用、营销、教学、监督检验和管理方面具有较高理论水平和较丰富实践经验,熟悉和热心标准化工作,能积极参加标准化活动,具有高级技术职称的人员担任。

  委员的产生由有关单位推荐,经建设部审核后聘任,颁发聘书。委员可连聘连任,对不履行职责、无故不参加标委会活动者,或因工作变动不宜继续担任委员者,可随时解聘。标委会可提请有关单位重新推荐人选,报建设部另行聘任。

  第十七条 标委会设单位委员。单位委员一般指生产企业委员。单位委员须向标委缴纳会费。

  第十八条 标委会设通讯成员。凡与本领域有关的设计、科研、制造、使用、营销、教学等企业、事业单位均可申请,由标委会审查批准。其代表可列席标委会有关会议,发表意见,提出建议,但无表决权。通讯成员有权获得本标委会的各种技术资料和文件。在标准草案审查工作中,标委会将根据专业范围邀请部分通讯成员参加。通讯成员须向标委会缴纳会费。

  第十九条 标委会下设秘书处。秘书处设在建设部住宅产业化促进中心。秘书处在秘书长的领导下,负责处理标委会的日常工作。秘书处工作人员原则上由所在单位委派并管理行政工作,必要时经标委会批准可聘请1-2名工作人员参加工作。

  标委会和秘书处的印章由建设部颁发,秘书处工作细则另文规定。

  第二十条 标委会可根据需要建立分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的专业技术领域、人员组成、秘书处设置、工作程序等由标委会确定。分技术委员应遵守本章程。分技术委员会的主任委员一般应由本标委会委员担任。分技术委员会委员聘书由建设部颁发。分技术委员会及秘书处印章由标委会颁发。

  第二十一条 标委会根据工作需要可设标准制订工作组,负责标准制、修订的具体工作,一俟标准制订任务完成即行撤消。

  第四章 工作程序

  第二十二条 标委会根据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和建设部提出的制、修订标准计划的要求,提出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制、修订项目的建议,经协调后列入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制、修订计划。

  第二十三条 标委会根据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及建设部下达的标准制、修订计划,组织实施,指导和督促各起草单位或工作组进行标准的制、修订工作。

  第二十四条 秘书处组织对标准送审稿的审查(可作会议审查或函审)。秘书处应在会前一个月或投票前四十五天,将标准送审稿(包括附件)提交给审查人员。标准审查时,原则上应协商一致。如需表决,必须有审查人员四分之三以上的同意(凡函审时末在规定时间内投票及会审时末出席会议也末提出书面意见者,均按弃权计票)。对有分歧意见的标准或条款,须有不同观点的论证材料。

  第二十五条 审查通过的标准送审稿,由起草单位或工作组根据审查意见进行修改后,按要求提出标准报批稿及其附件报秘书处。

  起草单位或工作组应对标准报批稿的技术内容和编写质量负责。

  第二十六条 标委会一般每年召开一次会议(可与审查标准会议结合进行),检查计划执行情况,总结本年度工作,研究布置下一年度的工作计划。

  第五章 经费

  第二十七条 标委会的经费来源为:

  1、 建设部提供的工作经费;
  2、 委员和通讯成员缴纳的会费;
  3、 开展标准化咨询、服务工作的收入;
  4、 有关方面对标准化工作的资助等;

  第二十八条 标委会的经费用于以下方面:

  1、 标委会的活动和秘书处日常工作的开支费用;
  2、 向委员和通讯成员提供资料所需的费用;
  3、 在条件可能时对制、修订标准给予补助;
  4、 标准审查费用;
  5、 其它必要的开支。

  第二十九条 标委会秘书处指派专人对经费进行管理,秘书处每年向全体委员作经费收支情况报告。

作者:佚名 来源:中国住宅产业网 发布时间:2005年07月0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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