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国家质检总局的最新数据显示,自2004年10月1日《缺陷汽车召回管理规定》实施以来,截至2008年12月31日,我国市场国内外54家汽车企业共召回150次,涉及174种车型,总计召回缺陷汽车184万余辆。
在短短4年多的时间里,有如此多的汽车厂商实施了召回,不管是从召回频次、召回车型还是召回总数量上看,在世界汽车召回史上都是比较少见的。这至少释放出这样的积极信息:尽管我国实施汽车召回制度相对较晚,但起点还是比较高的,而汽车厂商召回行动积极,也说明我国汽车市场正在变得日益成熟,并逐渐与国际汽车市场接轨;这些召回事件绝大多数都是企业的主动行为,体现了企业在待召回问题上形成了一种良性认识,使企业社会责任得以落实。尤为重要的是,每一次召回都是对潜在安全风险的消除,这就在客观上维护了消费者的权益,保护了公共安全。当然,召回的价值并非完全体现为多多益善,而上述数据中也有可能包含了一些质量不高、意义不大的召回事件。原因其实并不复杂,个别汽车厂商的召回行为很可能是滥竽充数,有借召回自我炒作之嫌。
剔除了那些作秀者,数据中还可以翻捡出少量的“被动”召回事件,这倒让人觉得是比“滥竽”更严重的事情。例如,去年上半年,雷诺汽车公司生产的部分梅甘娜汽车被发现有变速器缺陷问题,存在安全隐患,但该公司并未做出及时而积极的反应,亦未表示出主动召回问题汽车的意思,引起消费者和社会舆论的强烈不满,直到国家质检总局介入调查并发出风险警示通告,该公司才不得不拿出应有的诚意,对问题汽车的缺陷进行安全风险评估,并向国家质检总局进行了说明,提出免费更换零部件等整改措施。
在召回上,作秀也好,被揪也罢,这些事件都有一个共同的问题指向,即在日益激烈的市场博弈中,出于逐利本性,汽车厂商中总有投机者存在,表现出消极和不诚实的一面。而4年多的中国汽车召回实践也让监管部门更加清楚地感受到了这一点,这也让他们同时意识到现行召回政策法规尚有进一步完善的余地。正基于此,人们看到,我国政府监管部门在不断加大市场监管力度的同时,正在积极完善汽车召回政策法规,从轿车到客车,从汽车到润滑油、轮胎等关乎消费者身家性命的相关产品市场,逐渐延展法规制度的威慑力。据悉,针对目前汽车质量投诉上升的情况,有关部门拟对由于设计原因造成涉及安全的汽车缺陷产品实施强制召回。
从我国汽车消费市场日益理性、成熟的发展趋势,特别是主管部门日益严格的监管态势看,汽车厂商如果不积极、主动、认真地对待召回一事,势必要冒被动召回的风险,一旦被揪到台面上,对企业品牌信誉的杀伤力将无法估量。
古人有云:“吾日三省吾身,谓予无愆。”愆者,罪也,过也。在召回问题上,汽车企业亦当时常进行“三省”:一省“忠”,即是否忠守于国家法律法规;二省“信”,即是否守信于消费者;三省“习”,即是否通过不断学习提高自己的生产技术和产品质量。我想,三省之后,虽不中,不远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