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中国中医药标准与技术规范国际化面临的挑战
随着经济全球化进程的推进,标准,已经广泛而深刻地影响到国际贸易与经济发展的多个领域。世界贸易组织关于贸易技术壁垒协定(WTO/TBT)鼓励各成员国依据国际标准制定国家技术法规或标准,消除因标准的不一致而造成贸易中的技术壁垒。这一国际准则的确立,不仅使国际标准化活动出现了空前活跃的局面,而且使各国认识到采用国际标准是商品进入国际市场的基础,从而使各国的标准不断与国际标准协调一致,对世界贸易的快速增长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而与世界贸易过程中发挥标准的作用既有共同又有不同之处的是,伴随着中医药广泛地走向世界,中医药标准出现国际化趋势。中国中医药标准与技术规范的系统性、科学性、主导性和本源性的属性与特点,决定了中医药标准与技术规范独具中国特色和自主创新优势,在世界传统医学领域占有不可替代的重要地位。因而,很多国家和地区以及国际组织都试图采用中国的中医药标准与技术规范作为其在医疗、教育和管理等方面促进中医药使用和发展的准则和标准。因此,我们既要看到中医药标准走向国际,推动中医药发展的可喜势头,也要认识到中医药标准面临的挑战,挑战主要来自于两个方面。
一方面是缺乏对中医药标准国际化的战略对策和有效的应对措施。标准作为一种特殊商品,属于知识产权范畴,应该得到有效的保护与利用,这一问题在数字化、网络化技术不断发展的今天越发显现出来。从某种意义上来说,标准化和知识产权的基本原理是相反的。标准化追求的是使思想进入公众领域,而知识产权则是将其变为私有财产,这也是由知识产权与国家利益和个人利益相关的私有属性所决定了的。如何处理好这二者之间的关系,是中医药标准国际化进程中面临的崭新课题。
另一方面是我国已有的中医药标准与技术规范被国外窃取和滥用的问题。随着中医药对外交流与合作的开展,一些国家和组织采取种种手段将我国的中医药标准与技术规范复制,甚或据为己有。主要是针对中医名词术语、针灸穴位标准和草药标准。世界卫生组织西太区分别于2004年10月在北京、2005年6月在东京召开了两次冠之以“传统医学国际标准名词术语制定非正式咨询会”,邀请了中国、日本、韩国、中国澳门、英国、德国的专家参加会议。2005年10月,在韩国DAEGU正式召开了“传统医学国际标准名词术语制定会议”。
在上述三次会议上,总共有23人次的会议发言,中方有8人次发言,内容涉及中医药名词翻译原理与方法、建立中医药名词术语检索系统的研究进展等,特别是我方提供了大量的中医药名词术语标准化以及中医名词术语英语翻译等重要的基础性资料。可以说我方参会专家贡献良多。
在随后出版的《WHO INTERNATIONAL STANDARD TERMINOLOGIES ON TRADITIONAL MEDICINE IN THEWESTERN PACIFIC REGION》(西太区传统医学名词术语国际标准)所列出的19种文献资料中,有8种是在中国出版发行的相关书籍。但值得一提的是:该标准在“介绍”中虽指出:中国已制定有中医名词术语的国家标准(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中医临床诊疗术语》),但该标准的参考文献中竟对这一极为重要的标准文献不予列出。只能说明该标准的组织编制者有意回避采用我方已有相关国家标准这一事实。在此基础上,又以“东亚传统医学国际疾病分类”的名义向世界卫生组织提出了制定传统医学疾病分类标准的建议。先后于2006年6月在韩国首尔和2007年3月在日本东京蕴酿制定传统医学疾病分类标准,并分别于2006年世界卫生组织国际分类部门突尼斯会议和2007年意大利的里雅思特会议上正式向世界卫生组织提出了相关建议。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以韩国有关专家为主,组织编制了“东亚传统医学国际疾病分类”的α版本,其主要内容源自中国的相关中医药国家标准,却被冠名为“东亚传统医学国际疾病分类”,有意淡化中国在传统医学方面的地位与作用。这是由于韩方在标准制定方面投入了一定的经费支持,今年又在韩国首尔召开了名为“东亚传统医学国际疾病分类第三次非正式咨询会议”,也得到了韩国Kyung Hee东西医学研究院的经费支持。韩方通过开展传统医学标准化工作,成功地为韩国申请成立了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分类合作中心(WHO-FIC)。
二、要切实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中医药标准保护和利用的战略研究
加强对我国中医药标准保护和利用的战略研究根本目的是维护我国中医药标准与技术规范的系统性、科学性、本源性和主导性,从而推动中医药标准与技术规范在全世界得到尽可能广泛的传播与使用。中国作为传统医学的大国之一,在传统医学知识的传承和服务于人类健康上理应发挥出示范与带动作用。我国中医药标准与技术规范是中医药国际标准的最重要的基础,传统医学的标准与技术规范是传统医学知识产权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笔者建议:
1.遵循国际、国内标准保护政策,重视建立和完善相关法规,从根本上保护中国中医药标准和技术规范。作为相关国际组织的成员国,我国应建议并支持世界卫生组织、国际标准化组织等国际组织,高度重视对成员国传统医学标准与技术规范的保护和利用,尽快研究制定相关的传统医学标准版权保护政策和法规,从而加强对传统医学知识产权的保护与合理利用。
2.在与相关国际组织合作方面,我国中医药与标准化主管部门有责任与义务积极协助相关国际组织开展工作,推动中医药标准与技术规范的国际化,以促进中医药在国外的传播。
3.在与国外的标准化合作方面,我国中医药与标准化主管部门应积极探索中医药标准制定与利用的合作之路,帮助一些国家和地区根据其实际需求,制定和实施符合所在国利益的中医药国家标准,满足民众对中医药医疗保健服务的需求。
4.在加强中医药标准与技术规范推广利用管理方面,国家中医药主管部门应会同中国国家标准主管部门制定相关的中医药标准管理办法,对中医药标准与技术规范的合理使用做出规定,以保护这一具有自主创新优势的中医药知识产权。对采用中国中医药国家标准及有关技术规范性出版物作为其本国国家标准的,应采取向我方缴纳版税或附加费用等方式予以转让。同时,要求其根据其本国的法律许可采取适当的措施,确保中医药标准内容的完整性,以维护我国中医药标准的科学性、权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