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日前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简称《中国药典》)2005年版,于2005年7月1日起执行,与新版《中国药典》同品种的原国家药品标准和试行标准停止执行,此前生产的药品仍按原标准进行检验。 从7月1日起,药品的包装、标签及说明书必须按照新版《中国药典》的有关规定印制,此前印制的包装、标签及说明书可继续流通使用完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