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5日“婴幼儿食品标准学术研讨会”在京举行,来自世界部分国家的科学家就此共同展开了讨论。中国营养学会妇幼分会主任委员荫士安教授在会上强调,关心和保护儿童是现代社会公认的重要课题。因为儿童是人一生中健康成长的重要时期,这个时期如果能够得到合理的膳食与适宜营养,必将为其以后一生的体力和智力发育打下良好的物质基础。
■科学家在制订食品标准时,将更加重视安全问题
据我国卫生部12月1日通报,截止到11月27日8时,全国累计报告因食用三鹿奶粉和其他个别奶粉导致泌尿系统出现异常的患儿为29万余人。食品是人类赖以生存和发展的重要物质基础,儿童食品的安全与否与儿童的生长发育和智力能否达到最佳状态密切相关。在生产、加工、贮存、流通和消费的诸多过程中,儿童食品都有可能受到有毒有害化学物质的污染,进而使儿童食品的安全发生问题。
我国“婴幼儿食品标准”已经在两年多前开始再次起草制订,目前正在修订过程中,但因“三聚氰胺事件”的出现,将推迟公布。虽然“三聚氰胺”不在“食品标准”的内容之中,因为“三聚氰胺”并不是简单的食品质量问题,而是一个食品安全问题。但是,“三聚氰胺事件”使制订“标准”的科学家们更加明确地认识到,“标准”应更结合最新的科学概念和更关注生产加工和贮存等过程中的食品安全问题。对食品的要求应该是,满足营养素对人体的需求的同时还应该是安全的,对此,科学家有责任使其更加符合科学和现实情况。
■国际标准和各国指南都正在更科学和细化
“就世界而言,婴幼儿配方食品生产都有有关的标准和法规。其中包括全球通用的、区域性的和根据本国情况指定的三个层面”。国际“美赞臣”法规科学与政策部总监彼特博士在发言中说。他还指出:“制定法规的目的是为了保护消费者利益,同时为进行国际化的贸易所用,所以应有统一性。法规还应具备很强的科学依据,涉及和考虑的方面应全面,最重要的还要使生产企业等方面切实可行。否则就失去了其制定和存在的意义。”
1991年欧盟制定了“婴幼儿奶粉指南”,15年后再次修订。每次新的标准出台后,允许企业有两年的过渡期。如果食品企业提出新的食品方案,需要科学家们论证,再由企业、科学家和消费者三方协定后才能公布。
1981年美国第一个“婴幼儿奶粉法规”出台,20年后他们又再次修订,使其更加详细化;同时增加了特殊医疗用途奶粉的内容,使患有特殊疾病的婴儿的食品有法可依,对于这部分食品应在医生的指导下食用,其产品也是在有关医药部门监督下生产;再有,对某些营养素加上了最上线规定,比如,维生素A如果摄入过量将会引起中毒,因而在进行危险性评估后规定了最高使用量。而对于不易引起中毒的维生素B族则做出了指导上线值,使婴儿在满足营养需求的同时又保证食用更加安全。
在澳大利亚,除了要求进入市场的婴幼儿奶粉符合国际标准外,还要符合适合他们自己制订的一些更为详细的要求。
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对婴幼儿配方食品早就有相关的规定。2007年还成立了工作组,负责查找已公布的适于婴儿配方和特殊医学用途婴儿配方的检验方法。
■风险评估能有效地控制食品安全问题
研讨会上,凯西博士在陈述题为《全球食品安全》的论文中指出:“无论是政府、食品加工企业还是消费者,食品安全问题是不容讨价还价的。消费者对食品安全的信心,对政府和食品加工企业都非常重要。”目前,联合国设有全球风险评估机构,其中包括:食品添加剂联合专家委员会、农药残留联席会议、微生物风险评估联席会议、特别咨询专家组。
在美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主要职责是,主动行动,重在预防,对此要求食品加工企业必须提交安全性数据。在欧盟和加拿大等地风险管理机构也在发挥着作用。在全球风险评估促进了国际法规的发展,2003年的调查中发现,99个国家都设有霉菌毒素的法规,比1995年增长了30%。
■我国应尽快建立多项婴幼儿粉安全机制
我国的大部分的婴幼儿粉标准都是和国际标准一致的,或是来源于国际组织标准。但不得不承认,我们起步较晚,有些法规还没有完全覆盖婴幼儿营养品。这里当然也包括我国目前食品卫生标准中对致病菌的要求几乎是一概为“不得检出”等问题,从而降低了标准的科学性和适应性。
在对婴儿配方粉的安全要求方面,我国国标要求主要集中在细菌数量、重金属污染、硝酸盐污染、黄曲霉毒素方面,而没有涉及到农药残留物和抗生素等方面,主要是因为管理权限原因所致。在出现问题后消费者投诉方面我国也没有任何标识,荫士安教授建议,对此可以借鉴美国采用应急电话投诉的经验。
在营养素标识方面,我国多数没有定最高限值,特别是在一些可能具有潜在中毒可能性的营养素的最大值的界定方面需要尽快确定。目前我国有多个部门涉及婴幼儿配方粉有关标准的制定,因而存在的弊病是部门之间合作差、扯皮多,这严重影响和制约了我国婴幼儿配方粉市场的健康发展。与此同时,专家建议,应加大日常监督执法力度,加强对生产、流动和市场各环节的监管,严厉打击制造和销售假冒伪劣婴幼儿配方粉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