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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批《禁止出口货物目录》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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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据新华社电 商务部、海关总署日前发布2008年第96号公告,公布《禁止出口货物目录》(第五批),将于2009年1月1日起施行。记者12月12日从商务部获悉,这批目录包括未经化学处理的森林凋落物和经化学处理的森林凋落物,包括腐叶、腐根、树皮、树叶、树根等森林凋落物,以及泥炭(草炭),即沼泽(湿地)中地上植物枯死、腐烂堆积而成的有机矿体(不论干湿)。
作者:雷敏 来源:中国质量新闻网 发布时间:2008年1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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