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为认真贯彻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确保食品质量安全,云南宣威市质监局认真总结以往食品质量安全监管经验,结合当地食品生产加工企业的实际,加大食品质量安全监管力度,并将监管措施以通知的形式,直接下发到26个乡镇食品安全协管站和40家食品生产加工企业。
对实行市场准入制度的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该局根据《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第39条的规定实行强制检验。取得生产许可证的火腿类生产加工企业,每月按产品类别,强制检验一次;其他获证的食品生产加工企业,每个季度强制检验一次;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的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实行定期检验和不定期抽检相结合。
该局要求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有自检能力完成各批次产品出厂检验的生产加工企业,每年必须开展两次比对检验,确保出厂检验数据的真实可靠。不具备出厂检验的生产加工企业,必须委托有资质的检验机构进行出厂检验。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在年度报告审查时,除按《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和有关规定提供相关审核材料外,必须提供本规定的年度企业产品比对检验、强制检验和带星号项目检验的各批次检验报告。
该局对强制检验不合格的产品,根据其质量状况,实行加严检验。对加严检验仍存在质量问题的生产加工企业生产的食品,实行逐批次强检,发现严重质量问题的,责令企业停止生产销售,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或情节严重的,报请有关部门撤销生产许可证、吊销营业执照和卫生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