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山东省质监局提出的“质量建设年”活动和邹平县委《关于在全县开展“管理规范年”活动的实施意见》有关要求,结合实际工作中总结出的经验和体会,日前,山东省邹平县质监局制定了《行政执法人员和检验检测人员职业道德规范》、《行政执法和技术服务协议通报制度》和《“规范检验检测行为”实施方案》。要求行政执法人员和检验检测人员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和检验检测行为,杜绝多头检查、重复检查、重复收费现象,维护检验检测工作的科学性和公正性,提高质监工作服务和促进全县经济社会发展的有效性。
一是加强道德修养和作风建设。《行政执法人员和检验检测人员职业道德规范》提出了“忠于职守,依法行政、科学公正、廉洁高效、爱岗敬业、勤奋工作、服务人民、奉献社会”的总体要求。要求执法人员做到依法执法、秉公执法、文明执法、廉洁自律;要求检验检测人员做到科学检测、数据真实、报告规范、服务热情、遵章守纪。
二是禁止多头检查、重复检查和重复收费。为加强工作的协调性和统一性,解决监管上存在的漏查漏管问题,《行政执法和技术服务协议通报制度》要求每半月由各分局、科室和检验检测中心将执法与技术服务协议情况进行汇报、通报。除制假售假、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企业(窝点)外,原则上3个月内不因同一问题重复到企业进行检查。对已经对企业进行执法检查,且已进入执法程序的,科室与分局不得重复立案检查。坚决禁止对同一企业多头检查、重复检查、重复收费。这一制度的确立不仅减轻了企业负担,避免了重复进企业和干扰企业正常生产,同时降低了行政成本,方便了工作人员之间相互监督,提高了工作效率。
三是规范检验检测行为。《“规范检验检测行为”实施方案》要求,抽样人员在抽样时,严格落实定期检验检测计划,按照规定、规程要求,落实样品登记台账制度、检验报告(证书)统一收费单据制度、样品保存(处理)制度。严禁超授权范围或超监督检验计划、超时限进行检验检定。严禁伪造检测报告、检定证书和数据。必须严格按照物价部门批准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收费,不得擅自提高收费标准和增加收费项目。对未做全项检验的产品,只能按所检项目收费,不得按全项检验项目收取费用。严禁出现超标准收费、重复收费行为。收费票据一律使用财政部门统一监制的行政事业收费收据,不得以其他票据代替。出具的检测报告(委托检验报告除外),应遵循检测数据共享的原则,予以互认。开展委托检验和出厂检验,在与企业签订委托检验协议时,必须严格按照工作职责、工作范围和授权项目开展工作。实施强制检验检测时,要加强与监管分局的沟通,自觉维护质监系统工作的统一性。加强行风建设,努力塑造良好的行业形象。坚决制止、查处和纠正超计划、超批次、超范围和重复抽样检验检测以及擅自提高检验检测收费标准等损害质监部门形象的行为,做到纪律严明,行为规范,努力打造良好的队伍形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