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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吉安质监局出台行政执法检查“九不罚”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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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提高经济运行的质量与效益,体现多教育少罚款的执法理念,江西省吉安市质监局结合工作实际,近日出台了行政执法检查“九不罚”规定,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行为。

  一是对生产企业偶尔出现质量问题,可以消除对消费者造成的侵害,经整改可以纠正的,不予处罚。

  二是企业按合同约定为用户生产的不上市销售的产品,一般不予处罚。

  三是不涉及安全健康的产品,未造成严重影响和后果的,一般责令改正,不予处罚。

  四是外商投资企业生产的产品不合格,但未对消费者造成侵害并可以采取措施予以纠正的,首次不罚。

  五是产品的一般指标(不属产品属性的重要指标)不合格,已采取措施予以纠正的,首次不罚。

  六是下岗职工开办的企业,不涉及人身安全问题的一般质量问题,不予处罚。

  七是一般性的标识标注问题,可以通过整改纠正且无不良影响的,不予处罚。

  八是涉及锅炉管理安全总是的,在安全监察意见书下达期限内予以纠正的,不予处罚。

  九是其他按法律法规规定不予处罚的情况,不予处罚。


作者:李晓勇 来源:江西质监网 发布时间:2008年1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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