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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国规定进口的食品用陶瓷和搪瓷器具须有卫生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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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8年10月21日,泰国发布商务部通报B.E. 2551(2008),规定了进口到泰国的食品用陶瓷和搪瓷器具须有卫生证明。还规定了食品用陶瓷和搪瓷器具释放的铅或镉的许可限制,与公共卫生部通报No.92 (B.E.2528(1985))保持一致。

  拟生效日期为2008年12月29日。

作者:佚名 来源:国家商务部 发布时间:2008年1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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