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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不合格产品”认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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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产品违背由主管部门以行规的形式执行、具备准强制性的推荐性标准,或违背各方接受并采用、商定同意纳入经济合同中的推荐性标准,应当视为不合格产品。

  违反地方标准的产品同时也是违反强制性标准或者是违反推荐性标准,所以在一定条件下,违反地方产品标准的产品也可以构成不合格产品。

  企业标准有不同于推荐性标准的特征,不符合企业标准的产品违背了产品质量管理法规,会对广大消费者和用户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应视为不合格产品。

  根据刑法第140条规定,行为人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因此,正确理解“不合格产品”对于认定行为人是否构成犯罪具有重要意义。

  依据我国产品质量法规定,“不合格产品”,是指产品的质量指标不符合有关的标准和要求。具体是指:

  (1)产品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强制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具有一定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危险;

  (2)与生产者自行制定的产品质量的企业标准或技术要求不符;

  (3)产品不符合买卖合同中约定的产品质量标准,或者与其包装上注明所采用产品标准不符,或者与生产者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产品质量状况不符。

  不合格产品分为劣质产品和处理品。

  处理品是指不存在危及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危险,仍有使用价值,但产品在使用性能上有瑕疵或者产品的质量与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所规定的质量指标、产品说明中明示的质量指标,以及以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不符的产品。

  劣质品是指产品质量不符合安全、卫生标准的要求,存在危及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的危险,或者失去了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的产品。

  由此可见,不管是处理品还是劣质品,都存在一个产品标准认定的问题,这是判断产品合格与否的关键。产品标准认定应当注意以下问题:

  一、产品质量不符合推荐性标准应当认定为不合格产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规定了产品质量标准。该法将我国的产品质量标准分为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企业标准。

  对于国际标准,国家鼓励积极采用。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分为强制标准和推荐性标准。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强制执行的标准是强制标准,其它标准是推荐标准。省、自治区、直辖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工业产品的安全、卫生要求的地方标准,在本行政区域内是强制性标准。强制性标准,必须执行。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产品,禁止生产、销售和进口。所以,凡是违反强制性标准的产品当然属于不合格产品。

  推荐性标准又称为非强制性标准或自愿性标准。是指生产、交换、使用等方面,通过经济手段或市场调节而自愿采用的一类标准。我国标准化法规定,推荐性标准,国家鼓励企业自愿采用。因此,这类标准,不具有强制性,任何单位均有权决定是否采用,违犯这类标准,不构成经济或法律方面的责任。

  但是,这并不意味着凡是违反推荐性标准的产品一律不构成不合格产品。在以下两种情况下,推荐性标准有时候起着强制性标准的作用:一是有时推荐性行业标准会由主管部门以行规的形式执行,具备了准强制性,实际上起到了强制性的作用;二是各方经接受并采用,商定同意纳入经济合同中,就成为各方必须共同遵守的技术依据,具有法律上的约束性。如果某种产品违背上述两种情况,尽管该产品没有强制性标准,根据推荐性标准,仍然可以判断该产品是不合格产品,从而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犯罪对象。

  二、违反产品地方标准的产品也可以构成不合格产品

  根据《地方标准管理办法》规定,对没有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而又需要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统一的工业产品的安全、卫生;或者是药品、兽药、食品卫生、环境保护、节约能源、种子等法律、法规规定的要求或者其它法律、法规规定的要求,可以制定地方标准。制定地方标准的项目,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确定。法律、法规规定强制执行的地方标准,为强制性标准;规定非强制执行的地方标准,为推荐性标准。由此可见,违反地方标准的产品同时也是违反强制性标准或者是违反推荐性标准。根据上文分析,凡是违反强制性标准的产品一定是不合格产品,而违反推荐性标准的产品在两种情况下也构成不合格产品,所以,违反地方产品标准的产品也可以构成不合格产品。

  三、企业标准可以作为认定不合格产品的依据

  我国的《标准化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规定:“企业生产的产品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的,应当制定相应的企业标准,作为组织生产的依据。企业标准由企业组织制定(农业企业标准制定办法另定),并按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规定备案。对已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鼓励企业制定严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要求的企业标准,在企业内部适用。”

  企业标准的范围包括:(1)产品标准;(2)生产、技术、经营和管理活动所需的技术标准、管理标准和工作标准;(3)设计、采购、工艺、工装、半成品以及服务的技术标准:(4)对已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的,鼓励企业制定严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要求的企业标准,在企业内部适用。在经济全球化的今天,“得标准者得天下”,标准的作用已不只是企业组织生产的依据,而是企业开创市场继而占领市场的“排头兵”。

  产品质量违反企业标准,可否认定为不合格产品呢?我们认为,企业标准有不同于推荐性标准的特征,不符合企业标准的产品违背了产品质量管理法规,会对广大消费者和用户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属于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对象。具体分析如下:

  第一,企业标准具有强制性。从表面上看,似乎企业的产品缺乏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企业有了自己制定产品标准的“自由”,但是,根据《标准化法实施条例》规定,企业生产的产品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的,“应当”制定相应的企业标准,强调企业制定企业标准是一种强制性义务。

  第二,从《标准化法实施条例》规定看,一般地讲,在企业生产的产品已经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的情况下,还可以制定比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严格的企业标准,因此,企业标准的等级有可能属于上述三种标准的一种,也可能高于上述三种标准,如果某种产品不符合企业标准,也就意味着其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当然属于不合格产品了。

  第三,从我国产品质量法规定看,企业的生产者负有不得生产不合格产品的义务,企业都有质量检测部门严把质量关,如果一件产品在企业内部依据企业标准就被认定为是不合格产品而在外部社会却将其认定为合格产品,这从逻辑上是说不过去的。因此,企业标准完全可以作为认定不合格产品的依据。

作者:佚名 来源:法制日报 发布时间:2008年1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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