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成果按社会功能的不同可分为基础公益类、共性技术类和专有技术类三类;科技成果转化为技术标准的模式一般分为政府主导模式、市场化模式和在此基础上形成的混合模式。三种技术标准形成模式各有长短。
技术标准是科技成果转化为生产力的桥梁。基础公益类、共性技术类和专有技术类三类科技成果按标准的经济学属性可转化为公共标准、联盟标准和私人标准三类,三种类型科技成果宜采用三种不同的技术标准转化模式,即政府主导模式、市场化模式和混合模式。
三类科技成果 对应三类技术标准
科技成果按社会功能的不同可分为基础公益类、共性技术类和专有技术类三类。基础公益性成果属于共有资源和公共物品领域的科技成果,服务于全部公众或大部分公众利益。共性技术类科技成果主要是行业内形成的技术联盟,可有效提升联盟企业的竞争优势。专有技术类科技成果是独立法人(公司或个人)掌握的科技成果,在企业内部推广应用。
按照排他性、竞争性和收益性等经济学属性的不同,技术标准可分为公共标准、联盟标准和私人标准。公共标准是所有人都能免费使用,不具有排他性,且以保护公共利益为目标的标准,通常由具有行政权力的机构确定,包括质量标准、安全标准、环保标准、卫生标准等。联盟标准在联盟内部可以免费使用,具有一定的排他性、竞争性和收益性。私人标准由企业制定并拥有自主知识产权,该类标准供企业内部使用,具有完全的排他性、竞争性和收益性。私人标准是从标准的经济学属性对通常所说的企业标准的称谓。
基础公益类科技成果和公共标准都具有公共品属性,都具有非竞争性和非排他性。共性技术类科技成果具有团体共享、利益相关者共享的属性,共性技术类科技成果多数应转化为联盟标准,而很少转化为基础公益类或私人标准。按竞争优势理论,结合专有技术类科技成果的特征和私人标准的盈利、竞争能力,专有技术类科技成果转化为技术标准过程中,企业有能力独立完成的情况下,专有技术类科技成果更多地转化为私人标准。
三类科技成果 转化技术标准的模式不同
科技成果转化为技术标准的模式一般分为政府主导模式、市场化模式和在此基础上形成的混合模式。政府主导模式主要由国家行政机构组织制定,形成公共标准;混合模式主要由企业合作制定,形成联盟标准;市场化模式主要由市场作为技术标准的动力,形成私人标准。
基础公益类科技成果转化为公共标准时多采用政府主导模式,政府的主导作用不仅体现在动力机制上,更重要的是政府全面负责公共标准的制定、应用、推广、测试和认证。基础公益类科技成果转化为公共标准的过程中,主要利益相关方包括政府部门、全国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政府科研主管部门、科研单位等。
专有技术类科技成果转化为私人标准多采用市场化模式。在这种模式中,企业是标准的制定者和标准化活动的管理者,负责技术标准的全面服务(制定、执行、测试、认证等),并独立出资。企业独自享有知识产权,其他企业若使用需缴纳高额费用。标准的收益归该企业所有,标准形成的规范文件,供本企业内部使用。
混合模式是介于政府主导模式和市场化模式的一种转化模式,是由相关企业作为技术标准的发起者,在遵循市场制度的前提下,依照国家政府部门颁布的相关法律政策,企业联盟共同发起创立技术标准。
三种技术标准 形成模式各有长短
政府主导的基础公益类科技成果转化为公共技术标准能有效地避免标准竞争和浪费,为所有用户提供等同的标准和市场机遇,能迅速拥有较多的支持,获得更大的市场份额。由于变数多、变化快,再加上技术标准制定的结果与企业商业利益息息相关,这类标准往往消耗了行政成本却很难达成一致意见。
市场化模式的优点是形成标准迅速、效率高,而且通过市场竞争产生的技术标准能适应市场与技术的动态变化。但市场化模式可能导致的标准竞争不可避免地导致技术的重复开发、行业混乱和昂贵的标准战。
混合模式的一种情况是政府协调与市场竞争结合,协调为主,竞争为辅,可排除无关政策因素干扰,具有速度和效率优势,政府的协调能预防标准战和标准分裂以及由此产生的沉没成本。混合模式的另一种情况是市场化辅之以较强的政府指导,目的是解决公共利害关系较大的政策问题,标准的细节由市场决定,但由于涉及公共利益,需要政府政策协调。共性技术类科技成果转化为联盟标准多采用混合模式。开放自愿联盟标准能较好地把市场机制的速度与强制标准的稳健有机地结合起来,通过联盟成员主要专利的交叉许可,建立了以主要技术标准联盟为核心的企业战略联盟,既分担了标准形成的风险、减少了技术交易成本等问题,又获得了标准扩散的联盟推动力。
(作者单位:中国标准化研究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