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是石膏开采大省,石膏矿石储量占全国石膏矿石总保有储量的65%。我省石膏开采始于上世纪70年代,由于缺乏专门的石膏矿开采和安全国家标准,企业长期凭经验开采,形成了大量的采空区,构成重大安全隐患。2007年10月2日王军民副省长在枣庄检查石膏矿山时提出:尽快制定石膏矿山开采的地方标准、规程;从源头上规范石膏矿山的开采,最大限度的消除事故隐患,以确保石膏矿山的生产安全。2007年12月19日王军民副省长又在《关于起草石膏矿山安全技术规范的情况汇报》上批示:请山东省质监局丛大鸣局长阅示,尽量能提前出省标准。
为落实王军民副省长的指示精神,山东省质监局、山东省安监局会同来自山东省内外部分石膏矿山方面的专家、企业安全负责人起草了《山东省石膏矿山安全规程》草稿,并于2008年9月19日通过了省地方标准专家评审会,于11月5日发布为山东省强制性地方标准。该标准包括术语和定义、总则、安全生产、辅助系统基本要求和文明生产与安全文化建设等七个方面的内容。
矿山生产是一项高危行业,一旦发生事故,将严重危害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用强制性标准规范矿山生产是一种重要的管理手段,将显著改进矿山生产安全水平。本标准的实施,一方面将进一步规范石膏矿山的安全生产和采空区的监控治理,努力实现石膏矿山的规范化开采,最大限度地消除安全隐患,防止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另一方面强制提高了石膏矿山的安全生产门槛,通过优胜劣汰,淘汰、关闭一批安全生产水平低、竞争力差的矿山,保障山东省石膏行业的稳定有序。该标准的实施将收到很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