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怀疑消费者偷窃东西的时候,超市方也不能对消费者采取罚款或搜身等行为。《新京报》报道,日前,北京市消费者协会投诉部主任郎丹科做客某城市服务管理广播时表示,超市方在出口处检查购物小票的行为,也是没有任何法律依据的。
超市在顾客出门时强行检查购物小票的“潜规则”,除了少数“较真”的顾客不理商家的“茬”,拒绝超市验票之外,大多数消费者却习以为常,或采取默许忍耐的态度。由于消费者日复一日“自觉”接受商家验票,淡化了自己维权意识,所以商家更加以为自己的验票行为无过错。
而事实上,超市查验小票的做法并没有法律依据,而是一种侵权行为。从法律的角度看,消费者和超市之间的交易行为在收银员收款并给付消费者小票后就终止了。这之后无论是商品还是小票,所有权都归消费者,超市不具备在出口处查看小票的权限。如果超市强行查验购物小票,其实质是将合法购物、合法获得商品所有权的消费者视为偷窃超市物品的“嫌疑人”,侵犯了消费者的人格尊严,而且侵犯了消费者的财产所有权和人身自由权,还耽误了消费者的时间,这种行为显然违反了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虽然只是一张小小的购物票据,但是却事关消费者的维权大事。很多时候,维权行动距离我们既不遥远,也不困难,只要自己不再漠视受损的权益,就像那些少数“较真”的顾客一样,敢于对超市的“霸王”规定发出怒吼,我们也可以成为维权的勇士。何况,这种较真的做法,不仅是对自身权益的尊重和捍卫,更是对社会改良的贡献,值得借鉴和效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