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6月21日,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SAC)制定有关卫生陶瓷标准。该标准涉及的产品包括坐便器、蹲便器和小便器。
该标准中的第5.3.2.3、5.3.2.4、6.1.1、6.1.2.4、7.1.1,7.1.3条为强制性条款。内容包括:
(1)水封深度
所有带整体存水弯卫生陶瓷的水封深度不得小于50㎜。(5.3.2.3)
(2)坐便器水封表面面积
安装在水平面的坐便器水封表面面积不得小于100㎜×85㎜。(5.3.2.4)
(3)便器用水量:(6.1.1)
便器平均用水量应符合本标准草案中表6的规定。坐便器和蹲便器在任一试验压力下,最大用水量不得超过规定值1.5L。
双档坐便器的小档排水量不得大于大档排水量的70%。
(4)水封回复功能
水封回复应不小于50㎜。(6.1.2.4)
(5)配套要求
必须配备与该便器配套使用且满足6.1条规定的冲水装置,并应保证其整体的密封性。(7.1.1)
(6)防虹吸功能
所配套的冲水装置应具有防虹吸功能。(7.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