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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资委建立国有资产法律风险的防范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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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何保障国有资产的安全,防范法律风险成为一个重要内容。近几年国务院国资委推动建立国有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并努力建立起国有资产法律风险的防范机制。

  据统计,2005年至2007年,中央企业法律事务机构处理的各类法律纠纷案件达6.4万件,避免和挽回经济损失705亿元。而各地省属企业法律事务机构总共处理了各类法律纠纷9.2万件,避免和挽回经济损失570多亿元。

  国资安全“抓手”

  “企业需要经营自主权,而国有资产又需要保证安全。”这是国有企业改革中一道绕不开的坎,而防范风险就是平衡二者的关键环节。国务院国资委政策法规局副局长于吉认为,企业面临最重要的风险就是投资风险、财务风险和法律风险。

  据于吉分析,近年来国有企业涉及的法律纠纷相当多。他认为,从企业内部原因来看,主要是企业法人治理结构不完善,经营管理中的权利和义务不统一。董事会、监事会没有很好地履行职责,没有形成对管理权限的制衡。内部风险体系控制不健全,决策缺乏必要的法律论证和审核。

  同时,一些企业缺乏内部的风险控制体系,忽视法律顾问的作用,在重大决策工商谈判,对外出具法律文书的活动中缺乏严格的法律论证和工作程序。企业管理层过多,资产监管链条过少,造成失控,在国有企业案例中,80%发生在企业的二、三级,有的甚至是四、五级的管理层。

  “法务总管”定位“高管”

  今年9月初,一条招聘信息引起了人们的注意。国务院国资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受企业委托,组织6户国务院国资委监管企业面向海内外公开招聘6名企业总法律顾问。在一般人印象中,法律顾问多由律师兼任,而这些“顾问”却怎么要全球公开招聘呢?

  实际上,企业总法律顾问并不是一般意义上的“顾问”,而是要承担日常工作的管理人员。按照国资委对企业总法律顾问的定位,这个职务应该是企业的“高管”,是名副其实的“法务总管”。

  区别于既往兼职的“法律顾问”,总法律顾问的主要工作不只是在一些诉讼中处理一些法律事务,而是“既懂法律又懂经营”,在企业日常管理中发挥法律把关人的作用。

  这并不是第一次为中央企业选“法务总管”,这也已经不仅仅是企业设立的一个管理职位,背后是防范国有企业法律风险这个大工程的重要一步。

  九成央企设法律机构

  据国务院国资委副主任黄淑和透露,截至2007年底,150户中央企业中,已有146户设立了法律事务机构,占97.3%。53户大型中央企业按照国资委要求全部建立了总法律顾问制度,另有28户其他中央企业根据自身发展需要也建立了总法律顾问制度。

  同时,省属国有重点企业法律顾问组织体系也初步建立。截至今年9月底,626户省属国有重点企业中,已设立法律事务机构的573户,占91.5%。已实行总法律顾问制度的291户,占46.5%。

  中央企业在加强企业规章制度建设和合同管理的同时,越来越重视在各项经营业务中发挥法律审核把关和决策参谋作用。企业法律顾问机构全过程参与各项经营业务,实现了企业决策的规范化,有效遏制了违法违规经营行为。

  据统计,2005年到2007年,中央企业总部经法律事务机构审核的规章制度已达12626件。2007年中央企业通过法律审查的合同近370万份。为企业经营堵塞了大量的法律漏洞,保障了企业交易安全。

  风险还需“防火墙”

  黄淑和说,当前,进一步健全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机制需要抓住一个关键,就是努力形成由企业决策层主导、企业总法律顾问及法律事务机构牵头、业务部门和全体员工共同参与的法律风险防范责任体系,以切实保障法律风险防范机制的有效运转。

  “中央企业及其重要子企业全部建立总法律顾问制度,这一指标是建立健全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机制的组织保障。”对于总法律顾问制度在法律防范机制中的作用,国资委政策法规局局长周渝波如是解读。

  黄淑和认为,加强法律风险防范机制建设,是推进国有企业法制建设、实现依法治企、保障国有资产安全的重要手段和有效措施。他认为,法律风险防范机制的重点环节包括企业改制重组过程中,切实把好法律关;在企业自主创新中,依法加强知识产权管理与保护;加强对重大法律纠纷案件管理,抓紧完善企业国有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制度。

   (据《人民日报》)

作者:刘晓鹏 来源:中国国门时报 发布时间:2008年11月0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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