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二连浩特检验检疫局对辖区内某运输代理有限责任公司作出了罚款人民币1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这是二连浩特局今年作出的第一例行政处罚决定。
二连浩特局综合业务科在查办案件时发现,辖区内某运输代理有限责任公司违反《出入境检验检疫代理报检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代理报检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出让其名义供他人办理代理报检业务”的规定,出让公司名义给他人办理出境工业用碳酸氢钠的报检手续。案件调查人员经过对公司相关负责人员的调查询问,并核对报检单上注明的报检公司和报检员姓名后,认定该运输代理公司扰乱报检秩序,构成出让公司名义供他人办理代理报检业务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二连浩特局对该运输代理有限责任公司作出“责令改正违法行为,罚款人民币1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该运输代理公司对此项行政处罚决定没有异议,已按要求改正违法行为,并按时缴纳了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