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海关总署、质检总局办公厅,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厅),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固体废物进口管理,防止进口固体废物污染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控制危险废物越境转移及其处置巴塞尔公约》等法律法规,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商务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海关总署、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于2008年1月公布了《禁止进口固体废物目录》、《限制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目录》和《自动许可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目录》(以下简称“进口废物管理目录”)。
根据2008年进口废物管理目录执行的情况,国家环保部对进口废物管理目录进行了修订和增补,形成了2009年进口废物管理目录,现印发给你们,请研究并提出书面意见,并于2008年11月5日前将意见反馈国家环保部。
联系人:环境保护部污染防治司 张嘉陵
联系电话:(010)66556255
传真:(010)66556252
Email:
zhang.jialing@mep.gov.cn,
swmd@mep.gov.cn 通信地址:北京市西直门内南小街115号
邮政编码:100035
附件:1.
禁止进口固体废物目录(2009年)(征求意见稿)
2.
限制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目录(2009年)(征求意见稿)
3.
自动许可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目录(2009年)(征求意见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