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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一品渔阳酒质量令人担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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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河北三河市几位消费者近日到三河市陶然大酒店用餐,在准备饮用由天津渔阳酒业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的“一品渔阳酒”时,发现瓶内含有黑色和黄色块状混合物,酒瓶内壁还有黄色异物,且酒液颜色发黄,引起消费者质疑。
  
  天津渔阳酒业有限责任公司一位姓潘的副总经理接到投诉并查看那瓶“一品渔阳酒”后说,酒中异物应为燃过后的烟头所造成,出现这种情况的主要原因是回收的旧酒瓶没有刷洗干净,将烟蒂滞留在瓶壁上,“这是我们工作的失误造成的”。
  
  笔者:请问潘经理,产品在出厂之前,是否都经过严格的检验、验收呢?
  
  潘经理:我们的产品在出厂前要经过三道严格的检验、验收才可以出厂的。首先,将合格酒灌入瓶中后,在没有封盖和贴商标前,每瓶酒都要依次在紫外线的照射下经过检查是否瓶内有异物;其次,在封盖的时候,有专职人员的检验,合格后方可封盖;最后,在贴商标前,还要经过一道严格的检验、验收合格后,才可以贴商标,再装入成品箱内。
  
  我们公司原来也发生过类似的情况,因为我们每年要生产上万吨的成品酒,难免会出现这些类似情况,所以出现这些情况也是可以理解的。
  
  消费者认为,即便是千万分之一,对消费个体来说,也是百分之百。消费者对潘经理的解释表示不满。
  
  据了解,天津渔阳酒业有限责任公司的企业宗旨是:生产优质的产品,在满足消费者物质需求的同时充分满足消费者的精神需求。企业理念:以人为本,融历史文化于现代理念之中。企业精神:求真务实,高效创新。企业行为准则:质量是企业的生命,品牌是员工的饭碗。企业的口号如此响亮,但对产品质量的轻视态度却令人难以理解。
  
  “民以食为天。”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物质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人们对食品安全要求也逐步提高,食品安全卫生关系着每个人的身体健康,涉及到生活的各个方面。目前,天津渔阳酒业有限责任公司正准备扩大其销售范围。但是,如此的商业信誉度不免令人担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十条规定: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作者:刘洋 来源:中国农业新闻网 发布时间:2008年10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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