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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昆明严格执行涉企检查准入和处罚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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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了认真落实《昆明市涉企检查准入制度》、《昆明市涉企处罚有关规定》等四个文件,近日,昆明市质监局结合实际,制定下发了《昆明市质监局关于落实行政效能建设责任制等四个文件的实施意见(试行)》。

  《实施意见》中明确: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市级以上领导和主管机关按规定安排的日常例行检查项目,实行季度申报制。涉企检查准入的承办机构在分别汇总市局机关各处室和稽查大队、各县(市、区)科(室)《昆明市涉企检查申报表》的基础上,连同检查文件于每季度的第一个月上报同级纪检监察机关。

  经核准后,各单位在每月的最后5个工作日内分期分批开展检查。同时,对政治性强、保密度高、突发性事件、关系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以及群众举报、投诉等上级要求进行突击检查的事项,各单位执法人员可先行检查,检查结束后48小时内将情况报送本单位涉企检查准入管理机构。涉企检查准入管理机构在5个工作日内将情况报送市级纪检监察机关备案。

  《实施意见》中对涉企处罚明确了四条意见:

  一是各单位在行政执法检查中,对于企业首次违反质量技术监督法律、法规和规章的非故意行为,且数量少、货值小、情节轻,未造成媒体曝光、群众上访等严重影响,未涉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未造成重大损失等严重后果的,免于行政罚款。

  二是组织机构代码证办理中的违规行为,免于行政罚款。

  三是对虽不属于首次违规,但在规定的整改期限内认真落实整改措施、完成整改任务、整改效果良好的企业,免于行政处罚。

  四是行政相对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免于行政罚款:1、除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生产销售属国家明令淘汰产品的;销售失效、变质产品的;伪造产品产地的,伪造或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的,伪造或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等严重质量违法行为以外的一般轻微违法行为;2、除涉及食品质量安全、特种设备安全、重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强制性安全认证以外的一般违法行为;3、除无证制造、修理计量器具或者破坏计量器具度和伪造数据以外的一般计量违法行为;4、法律法规规定不予行政处罚的行为。

  《实施意见》将从2008年10月1日起执行。对各单位在落实昆明市行政效能建设责任制等四个文件中的违纪违规行为,昆明市局党组将按照省、市的有关规定,实施严厉问责。

作者:佚名 来源:云南质监网 发布时间:2008年10月0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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