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湿器逐渐成为人们生活和工作中不可缺少的一种家用电器。为了规范加湿器产品的生产,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全国家用电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于2007年年中开始组织制定《加湿器》国家标准(以下简称标准),目前已经完成制定,上报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批准,预计2009年年初即可出台。
术语和定义
目前市场上加湿器的种类繁多,最常见的有超声波式加湿器、直接蒸发式加湿器、电热式加湿器和离心式加湿器。由于这些产品的结构和加湿原理不同,各试验项目的限定值也有所不同,所以标准首先对各类加湿器及相关术语进行了严格定义。
(1)加湿量
加湿量是加湿器最重要的参数,有些企业为迎合消费者追求大加湿量的心理,随意标大加湿量,所以标准严格规定加湿量不应低于产品额定加湿量的标称值。
由于直接蒸发式加湿器的加湿量与环境的相对湿度有很大关系,所以加湿量的试验方法中明确规定:“对于直接蒸发式加湿器(含带有直接蒸发式的复合式加湿器),试验时的环境相对湿度应保持在(30±5)%”,这样能够更加科学、准确的测定加湿器的加湿量;而对于其他类型的加湿器,相对湿度对加湿量的测量几乎没有影响,所以相对湿度在30%~70%范围内即可。
(2)加湿效率
加湿效率是指加湿器实际加湿量和输入功率的比值,反应了单位功耗能够产生多少加湿量,是衡量加湿器性能优劣的一个重要指标。
当今世界,能源日益紧缺,标准在制定过程也充分考虑了节能要求。为了指导消费者购买节能环保的产品,促进各企业开发出更加高效的产品,本标准增加了加湿效率这一项目,并将该指标分为A、B、C、D四个等级,具体见表1。
(3)噪声
考虑到加湿器可能在卧室中使用,如果噪声过大将会对消费者产生一定的影响,所以本标准对噪声指标进行了严格的限制。
噪声测试采用GB/T 4214.1-2000《声学 家用电器及类似用途器具噪声测试方法 第1部分:通用要求》中的测试方法。对于一般的加湿器,各方向尺寸均不大于0.7 m,采用带有10个测点的半球测量表面;对于尺寸较大的加湿器,如果某个方向尺寸超过0.7 m,则采用带有9个测点的矩形测量表面。最终结果均应折算至声功率级。
(4)蒸发芯(器)使用寿命
对于直接蒸发式加湿器,蒸发芯(器)是对性能影响最大的部件。随着加湿器的不断使用,蒸发芯(器)的效率会不断降低,加湿量也随之不断下降。根据实际情况,参与标准制定的代表一致同意,当加湿器的加湿量降低至初始加湿量的50%时,视为蒸发芯失效。对于可更换的蒸发芯(器),其使用寿命应不小于1000 小时(大约为一个加湿季节的使用时间)。
辅助功能
现在市场中的许多加湿器产品上都带有软化水、湿度显示等辅助功能,为了防止某些产品明明不具有此功能,或此功能不能起到相应的效果,而通过虚假宣传的手段来误导消费者,标准对这些辅助功能提出了具体要求。
(1)软水器
水质过硬对超声波式加湿器和直接蒸发式加湿器的使用寿命及性能都会有很大影响,所以有些加湿器带有软化水功能。对于这类加湿器,标准规定经软水器软化后水的硬度应不超过100 mg/L(北京市的平均水硬度大约为250 mg/L)。试验证明,这个硬度对于提高加湿器的效率和使用寿命、减少白粉现象都会起到很好的效果。
另外,软水器在失效前软化的总水量也不应少于100 L。如果软化的水量过少,消费者必须频繁的更换软水器,这在一定程度上损害了消费者的利益。
(2)湿度显示
对于具有湿度显示功能的加湿器,其湿度显示装置应具有一定的准确度。标准规定,在相对湿度为30%~70%的范围内,其湿度显示的误差应在±10%以内,以免误差太大,反而对消费者产生误导。
(3)水位保护
水位会对某些加湿器的性能产生明显的影响,所以加湿器应该具有水位保护功能,以防消费者在不知情的情况下,使加湿器长期处于低性能、低效率的工作状态。
(作者系中国家电研究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