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今年10月1日起,北京、江苏、浙江、山东、四川、重庆6个省市将进行司法鉴定机构认证认可试点,期限为两年。
试点期间,在试点地区已经从事或者拟申请从事法医类、物证类和声像资料类司法鉴定业务的法人和其他组织,将参加并依法通过国家级或者省级资质认定,或者实验室认可、检查机构认可。经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商省级质量技术监督机关同意,从事其他鉴定类别的司法鉴定机构,也可以申请相应资质认定。
司法鉴定质量直接关系到诉讼中案件事实的认定,但近年来,对于司法鉴定机构的投诉一直逐年上升。主要诉求是对鉴定结论不服,对鉴定期限、鉴定人签名盖章、鉴定人资格、技术标准适用、鉴定收费、鉴定人出庭等持有异议。而从查处情况看,占总数50%的投诉和举报属实。
因此,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在深入调研论证的基础上,司法部、国家认监委日前联合下发通知,共同推进司法鉴定机构的认证认可工作。
据介绍,通过此项试点工作的开展,司法鉴定机构将根据认证认可的要求,建立并运行质量管理体系,对影响鉴定质量的所有因素进行全过程、全方位的有效控制和管理,使所有鉴定活动有章可循、有据可查,全面提升司法鉴定机构的技术能力和管理水平,从而确保司法鉴定“行为公正、程序规范、方法科学、数据准确、结论可靠”,为司法活动的顺利进行提供技术保障和专业化服务。
据悉,司法部和国家认监委近期将联合召开试点工作座谈会,共同研究实施方案,统一部署试点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