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政府对美国参众两院各自通过的不同版本的消费品安全法案不久前提出反对意见,政府的反对意见概述如下。
政府反对参议院法案中关于赋予州检察官权力的一项条文。政府认为,应有统一的全国标准来保障消费者权益,确保全国监管贯彻一致,业者也有规可循。
参议院的法案为揭发供应链问题的员工提供保护,但政府认为这项条文将导致针对私人雇主的琐碎诉讼大幅增加,可能会影响消费品安全委员会执行职能的能力。
政府反对法案中所有倡议通过立法来制定个别产品法规的条文,认为应通过消费品安全委员会的正式裁决程序来采纳产品标准。此外,应在符合新标准方面给予生产商、供应商及零售商充分的过渡时间。
参议院的法案中,有条文规定从2009年1月1日起,禁止销售、制造及进口含有若干类邻苯二甲酸盐的儿童产品。政府认为,在未有科学定论前即禁制某种产品可能会导致生产商使用未受监管的替代化学品,可能危害儿童健康。
参议院的法案包含一项条文,禁止输入由下列公司制造的协制编号9503至9505类玩具:(1)持续制造可构成重大产品风险玩具的公司;(2)曾经制造对公众构成危险玩具的公司,其严重性导致消费品安全委员会裁定应对该公司实施永久禁制。政府认为这项规定不够精确和过于空泛,而且只针对进口产品,并不包括本土产品,造成歧视情况,可能导致主要的贸易伙伴对美国产品采取同样的限制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