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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印发《机动车登记工作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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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

  为贯彻实施《警车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89号)、《临时入境机动车和驾驶人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90号)和《机动车登记规定》(公安部令第102号),规范办理机动车登记业务,公安部修订了《机动车登记工作规范》,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作者:佚名 来源:国家公安部 发布时间:2008年09月0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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