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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创卫实践中提高口岸卫生监督执法能力(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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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口岸卫生监督是检验检疫机关依据《国境卫生检疫法》、《传染病防治法》等卫生法律法规的授权,对国境口岸范围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遵守卫生法律、法规、规章及执行行政命令、决定、规范的情况进行检查、了解、监督,对违反卫生法律规定、危害人体健康的行为追究法律责任的一种行政管理活动,是国家在国境口岸行使卫生主权、管理卫生事务的职能行为。我国现有49个国际机场,2007年出入境航班33.6万架次,同比增长23.5%,出入境旅客3833.4万人次,同比增长17.5%。笔者参加了深圳宝安国际机场2000年成功创建国内第一家“国际卫生机场”活动,及2006年“国际卫生机场”成功复检工作,深刻体会到:通过开展创建“国际卫生机场”活动,彻底转变了口岸卫生监督执法面貌,全面提高了口岸卫生监督的执法能力。

  创建“国际卫生机场”为打开口岸卫生监督执法局面创造有利条件

  深圳机场1991年开航,当时面积11平方公里,机场内口岸公共卫生服务行业40余家,从业人员800余人。由于口岸检疫机关与其他行政机关或行政部门之间在口岸卫生监督职能方面界定不清,出现了当时全国各口岸普遍存在的重复执法、交叉执法的现象;机场内企业、单位、社会群众等各方对《国境卫生检疫法》中规定的执法范围、对象普遍存在不了解、不认同现象;同时,检疫机关内部也普遍存在卫生监督执法部门不健全、执法队伍不稳定、执法装备不齐全等现象。直到1996年深圳机场内公共卫生服务行业对我检疫机构颁发卫生许可证的持有率还不到20%,可见当时口岸卫生执法环境。1997年,深圳检疫机关、市府口岸办、机场集团公司在深圳机场联合开展创建“国际卫生机场”活动,到1998年,机场内已有80%公共卫生服务行业持有我检疫机构颁放的卫生许可证。至此口岸卫生监督执法有了一个良好开端。

  创建“国际卫生机场”活动使口岸卫生监督执法力度明显加强

  创建“国际卫生机场”构筑起一个由多部门参与,跨行业、跨系统合作的组织机构网络。在这个网络中,地方政府总协调指挥,机场作为主体负责实施完成,驻场全体公共卫生相关部门参与实施,口岸检疫机关负责全部项目的技术指导。这样口岸检疫机关工作内容就渗透到机场整个公共卫生领域,由于口岸卫生监督执法活动得了各行业、各部门的积极支持与配合,执法力度明显加强。机场兴建之初,在生活区修建了一排长约200米的临时建筑,后改为餐饮一条街。由于最初的设计、布局、设施、设备都不是按食品加工规范要求进行,整改多次都不能达到卫生要求。但由于餐饮一条街的经营关系到多家企业每年数百万元的利益,始终不能按要求停业,直到2000年都还处于无证经营状态。2000年3月,距迎接“国际卫生机场”检查前3个月,深圳市主管副市长带队检查迎检任务落实情况,到一条街现场亲自督战协调指挥,不到20分钟就解决了问题,限期半月内拆除。这样,机场范围内分散的执法力量得以整合,卫生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效果有了显著提高。

  创建“国际卫生机场”为口岸卫生监督全面执法奠定了基础

  依据1986年颁布的《国境卫生检疫法》的规定,口岸卫生监督是对国境口岸卫生状况和停留在国境口岸的入出境交通工具卫生状况实施监督。然而,长期以来,口岸卫生监督内容主要集中在对食品饮用水及其从业人员健康状况的监督上,对口岸环境病媒生物防治、废弃物无害化处理的监督接近空白。

  通过开展创建“国际卫生机场”的活动,检验检疫机构与机场相关部门重新调查评估污物处理系统,完善了垃圾收集、存放、运输、无害化处理流程和生活污水收集、输送、处理、排放系统,使经处理后排放污水全部达到国家标准GB8978要求。同时,配备专业医学媒介生物监测人员,采用科学方法对口岸(包括机场四周向外延伸至少400米)进行长期、系统的医学媒介生物监测(包括外来医学媒介生物)。这些工作填补了一直存在的口岸环境病媒生物防治、废弃物无害化处理监督的空白,为口岸卫生监督全面执法奠定了基础。

作者:杨家琦 刘春晓 潘建英 来源:中国国门时报 发布时间:2008年08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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