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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是手段 教育是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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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是行政处罚工作的一项基本原则,很多的案例让我们深深体会到了这个原则的必要性。昆山局2007年的行政处罚案件有186件,处罚金额为1273842元;今年以来行政处罚一共办结61起。按理说,行政处罚是一项损益行政行为,但是在这么多的行政违法案件的查处过程中,由于秉持教育先行的做法,所以案件得以顺利的处理,行政相对人也有所受益。有两个案例很能说明这一道理。

  案例一:屡次违法,屡次教育,企业顽疾得以根治。

  截至2007年底,昆山某企业在进口“铝锭”时,多次将使用木质包装的事实,申报为使用非木质包装。在这些案件的调查中昆山局每次都向企业宣传木质包装进境应办理的手续、违法的后果,但是收效甚微。

  不久,昆山局由分管局长带队,送法上门,专程对该公司进行了教育,参会的人员涉及关务和采购人员以及公司的负责人,会议上该公司认识到了违法行为的严重性,发现了管理中的漏洞,决定采取更有效的整改方法。不久,该公司组成专案组开始对问题做专案分析、制定有效对策。之后,在昆山召集其公司的采购、设备使用人员、业务人员、公司主管人员、部分境外企业代表(包括中东、德国、保加利亚等)进行了一场彻底的培训,在会上通报了几次违法事实、宣传了木质包装管理工作对保护环境的意义以及企业的责任、全面介绍《进境货物木质包装检疫监督管理办法》,采购人员在合同中加入遵守木质包装法规的条款等措施。今年以来,该公司进口的铝锭无一起木质包装违法案件发生。

  案例二:认真执法、倾心服务,受罚企业写来感谢信。

  2006年12月8日,昆山某公司进口了一台旧12塔箱型炉,货值为400000欧元,该设备在未取得进口旧设备备案书的情况下已经装船,导致装运前预检验无法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53条第3款规定,昆山局对该公司处以79377元人民币的罚款。

  在整个办案过程中,从执法人员严格按照程序办理。为了防止企业再次违法,昆山局组成5人小组,研究企业违法的原因,并专门制作了宣传材料,在中午休息时间来到该公司,进行普法宣传。在会场,企业自发组织了16家台资企业前来学习。事后企业在缴纳完罚款后向昆山局送来了感谢信:贵局服务到位,体现以“辅导”而非“惩罚”之服务精神……今后我公司将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真正实现企业与监管机关的双赢。

  行政处罚与教育相结合,让企业在行政处罚中有所受益,才能使检验检疫和企业在和谐中共同发展。

作者:唐婷婷 来源:中国国门时报 发布时间:2008年08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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