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报》2008年7月18日第7版的一个执法探讨案例,是我们在日常监察工作中经常会碰到的现象,我比较赞同《锅炉该报废而未报废应怎么处理》一文中的第一种意见和第三种意见。同时,我认为根据文中叙述,安全监察人员在现场监察中的具体做法有些不妥。现探讨如下:
一、安全监察指令书应于第一天下达,而不是第二天才下达。案例中,某市质监局安全监察人员在第一天的安全监察活动中,就已发现该化工厂正在使用多年未检而且是2004年检验报告结论为“停止运行”的锅炉,应当立即下达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不应在第二天复查时下达),责令其立即停止使用,并要求该厂按《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应指出以前存在的问题,并及时告知今后应做的具体工作。包括:1.应严肃指出,该台锅炉于2004年后开始停用,未及时到特种设备检测机构办理锅炉停用手续是不妥的;2.明确告知,如果该厂要继续使用该台锅炉,应由具备锅炉维修许可资质的单位进行维修,并经法定检验机构检验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3.如果该厂认为该台锅炉已无维修价值,决定报废,应按规定办理注销。还要特别强调,该厂不得将该台锅炉擅自给他人使用。
三、第二天的复查是很必要的,但应开具特种设备现场安全检查记录,而不是下达责令限期报废的监察指令书。由于该厂使用的4吨锅炉因故障正停炉检修,因此,该厂很可能在安全监察人员离开后继续使用要求停用的2吨锅炉,杀他一个回马枪是经典之作,能够及时发现该厂是否继续违法使用以及整改的态度如何。当然,第二天的检查表明该厂是按要求整改的,停用了锅炉,同时,该厂负责人也表达了要准备将其报废的意向。所以,在开具检查记录时,应让该厂负责人在记录上书面明确报废意向,并再次告知其相关手续。
四、跟踪过程中应督促该厂办理报废手续,并帮助其提高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水平。案例中所述的资料遗失现象在企业中比较多见,尤其是在领导频繁变动、管理人员频繁调换、管理制度缺失或执行不严的企业,而这种情况在检查和跟踪过程中必然会被发现。这时,应抓住这一问题,帮助企业管理层提高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意识,完善管理制度;同时,对其存在的实际问题,应灵活解决,可通过该厂提交整改报告、开具遗失证明、情况说明等材料给其办理该台锅炉的报废手续。
五、按照《条例》的规定,对使用单位的行政处罚基本上是先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予以处罚。案例中安全监察人员下达指令书的具体做法已有不妥,确认锅炉报废的证据也不足(未作书面记录予以确认),而企业在整改过程中也有缺少帮助、沟通不畅的问题,因此,对该厂进行处罚的依据不够充分,也不符合《条例》立法精神。
六、如果在后期的检查中发现该厂未经检验合格又使用该台锅炉,则依据《条例》第七十四条的有关规定从严处罚;但如果是在确认该厂决定报废并经书面确认后,该厂不予报废仍违法使用的(不论其是否已办理注销),应依据《条例》第七十五条从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