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余姚检验检疫局收到福州机场长乐口岸的核查验证反馈信息,余姚某电器公司生产的某批产品,电子转单品名为电源线,口岸查验发现电源线尾部有灯座,按照HS编码归类应属于灯具,货证不符。
余姚局收到该反馈信息后立即对该申报批次展开调查,该报检批属电子监管系统快速核放批。余姚局对该工厂的购销合同、生产计划单、货物运单、厂检记录等相关凭据核实,出口产品与申报一致,确为电源线,符合法检目录中商品编码8544422100(额定电压超过80伏但不超过1000伏有接头电缆)。进一步核查发现,电源线尾部灯座为福州某贸易公司在购买余姚某电器公司电源线后,再次加工,自行添加。余姚局遂将调查结果反馈给福建检验检疫局,并由该局处置。
这是一起比较典型的经产地检验检疫机构检验完毕后,外贸公司对产品进行“二次加工”导致货证不符企图通关的违法案件。为此,作为检验检疫机构应加强法律法规的宣传,使企业知法守法,诚信报检;同时口岸局和产地局应加强联动核查,联合执法,及时沟通反馈信息,严防此类案件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