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制性国家标准GB 21377-2008 《三轮汽车 燃料消耗量限值及测量方法》和GB 21378-2008 《低速货车 燃料消耗量限值及测量方法》于2008年6月1日起正式实施。根据这两项标准的要求,现就标准执行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即日起,在三轮汽车、低速货车产品公告页增加“燃料消耗量依据标准”一栏,企业填报申报车型燃料消耗量试验所依据的标准代码及年份;在《公告产品强制性项目检验方案表》中增加“燃料消耗量”项目,企业申报三轮汽车、低速货车新产品时,应按规定在该栏填报相关内容。各检测机构要严格按照标准要求,对新产品进行“等速行驶燃料消耗量”与“多工况循环燃料消耗量”的检验,并按统一规范的格式提供“燃料消耗量检验报告”。
(二)此前已列入《公告》的三轮汽车、低速货车产品,生产企业应按标准要求在2009年5月31日前完成燃料消耗量补项试验,逾期未完成补项试验或试验不合格的产品,将不再保留在《公告》内。
(三)各检测机构应严格依据标准的要求,对企业申报的新产品进行燃料消耗量项目的试验,同时根据企业需要开始开展对《公告》内现有产品的补项试验。对燃料消耗量试验场地、仪器、人员及试验样车等的要求应严格执行标准规定。
(四)“燃料消耗量”项目满足下列条件的三轮汽车或低速货车产品,可作同一型式判定:
1.发动机的规格型号、生产企业相同;
2.发动机排气污染控制关键部件(喷油泵、喷油器、调速器、增压器、中冷器等)的规格型号与生产企业相同;
3.驾驶室的外形相同;
4.货厢结构、型式相同;
5.驱动型式相同;
6.变速器型式相同;
7.变速器每一档位的传动比相同;
8.最大设计总质量处于同一限值质量段内;
9.轮胎断面宽度尺寸相同或减少;(在选用不同规格型号轮胎时,以型号最大的轮胎为基本型,其余按同一型式判定条件)
10.轮辋尺寸相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