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质检总局近期组织对联合收割机产品质量进行了国家监督抽查,共抽查了天津、河北、黑龙江、吉林、上海、江苏、浙江等13个省、直辖市、自治区47家企业生产的47种产品(不涉及出口产品),产品实物质量抽样合格率为99.8%。
此次抽查依据GB10395.1-2001《农林拖拉机和机械 安全技术要求 第一部分:总则》、GB10395.7-2006《农机拖拉机和机械安全技术条件 第7部分 联合收割机、饲料和棉花收获机》、GB19997-2005《谷物联合收割机 噪声限值》、JB/T5117-2006《全喂入联合收割机技术条件》等强制性国家标准及推荐性国家标准规定的要求,对联合收割机产品的安全、性能、标志等33个项目进行了检验。经检验,市场占有率较高的大型生产企业产品质量较好,所检项目全部达到国家标准规定的要求。
强制性国家标准规定,联合收割机产品的外露运动件应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同时防护装置的安全距离也要符合标准规定。抽查中有个别产品危险运动件防护装置的安全距离达不到标准要求、发热部件防护不到位等。
按照标准规定,联合收割机割台液压升降机构在工作状态下,提升速度不低于0.2m/s,下降速度不低于0.15m/s;割台静置30min后,静沉降量不大于10mm。抽查中有个别产品割台升降速度较慢,达不到标准规定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