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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建筑供热计量管理办法》出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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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后,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销售采用集中供热的房屋时,应当向购买人明示所售房屋的供热计量措施,并在房屋买卖合同、质量保证书和使用说明书中载明。这是近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布的《民用建筑供热计量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中明确规定的。

  该《办法》从房屋设计、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施工、监理、验收、销售等各个环节对新建建筑供热计量做出了严格规定。根据该办法,新建建筑应当安装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供热计量装置和室内温度调控装置,实行按用热量收费制度。建设单位申请施工许可证时,应当提交包含供热计量内容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证明,否则建设主管部门不予颁发施工许可证;建设单位应当与供热单位签订合同,合同中应包含建筑物热力入口,供热计量装置和室内温度调控装置的技术指标、质量标准,明确建设单位建筑节能质量责任和供热单位供热计量装置、温度调控装置的采购、管理责任以及违约责任等内容;施工单位按照供热计量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不得使用不合格的供热计量材料、配件和设备;建设单位组织竣工验收时,应包括供热计量工程内容,不得将没有安装或没有正确安装供热计量装置和室内温度调控装置的建筑工程按照合格工程验收。

  对于既有建筑的供热计量改造,《办法》规定对于围护结构符合国家建筑节能标准的应进行供热系统热计量改造。既有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包括:建筑围护结构节能改造;室内供热计量及温度调控改造;热源及供热管网节能、平衡及热计量改造。

作者:杨蕾 来源:中国质量报 发布时间:2008年07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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