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新华社电 从广西药监部门了解到,从7月底开始,广西将陆续推行药品生产企业质量受权人制度。今后未经质量受权人的审核批准,企业药品不得出厂销售。
世界卫生组织将质量受权人定义为负责药品成批放行的人。其核心内容是:药品生产企业在每批药品出厂销售前,必须经过获得授权的质量受权人的批准。
据介绍,广西将于7月底前,首先在17家注射剂类高风险药品生产企业中实施这一制度,12月底前在制剂和原料药药品生产企业中实施,以后逐步在中药饮片、医用氧、药用辅料等企业中全面推行。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管局办公室工作人员说,质量受权人必须具有相应专业技术资格和工作经历,由药品生产企业自行选定,并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授权,经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依据有关规定,质量受权人要对出厂产品的质量相关要素进行逐一的审核和把关,包括每批物料和成品审核放行的批准、不合格产品处理及产品召回的批准等。此外,还参与主要物料供应商的选取、主要生产设备及仪器的选取、关键岗位人员选用等对产品质量有影响的活动。
这一制度,改变了过去药品质量单纯依赖外部监督的做法,通过强化企业内部管理,进一步完善药品生产企业质量管理体系,保证药品质量安全。因质量受权人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行为,造成企业质量管理体系有严重缺陷、发生严重药品质量事故的,药监部门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