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快报讯 由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和广东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联合制定下发的《关于适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劳动合同法〉
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7月7日起正式在广东省实施。《指导意见》明确规定,用人单位为使劳动者“工龄归零”,迫使劳动者辞职后重新与其签订劳动合同的行为无效。
现状
劳动纠纷案为07年同期三倍
记者7月7日从有关单位联合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了解到,今年1月1日起《劳动合同法》、5月1日起《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相继正式实施后,广东省劳动争议呈大量化、尖锐化、复杂化的趋势加快。特别是5月1日随着劳动仲裁取消收费、申请仲裁时效延长、劳动争议处理范围扩大等新规定的实施,劳动争议处理面临更加严峻形势。
据悉,今年1-6月广东省各级劳动仲裁机构受理劳动争议案件数是去年同期的3倍,已达到07年全年总数的107%,仅5月份与07年同比增长250%,增幅超过100%的地级以上市有11个,珠三角部分地区出现案件“井喷”,广州、深圳、东莞、中山、佛山、惠州六市处理案件数占到广东省劳动仲裁处理案件总数的 90%。
另据统计,截至6月30日,广东省法院上半年新收劳动争议案件39767件,同比增加了24338件,增幅达157.7%;其中,珠三角地区上半年新收38381件,同比增长160.1%,案件数量占到全省的96.5%。
意义
确保两法实施提供办案参照
为应对广东省劳动争议处理出现的严峻形势,省高院和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联合下发《指导意见》,规范劳动争议裁审程序、统一裁审标准,为确保《劳动合同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在广东省的顺利贯彻实施,提供办案参照。
另据了解,此次法院与劳动仲裁部门联合发文规范劳动争议案件处理的程序和标准,在全国尚属首次。重点解决了仲裁和审判中易出现的“脱节”现象,构建起“ 三种衔接”,即审判程序与仲裁程序的衔接、审判程序中案件管辖的衔接和新旧调处机制之间的衔接。此外,明确了《劳动合同法》的一些重要条款的理解。
有关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工龄归零的做法无效
《指导意见》回应了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如《劳动合同法》提出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问题。
《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不仅规定劳动者在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续约应签订无固定
期限劳动合同,还规定对已经连续两次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情形,劳动者提出续订劳动合同的,应当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这是《劳动合同法》对《劳动法》的重要修改,是用法律手段引导用人单位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从而达到保护劳动者权益的目的。全省各级法院、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在以后的劳动争议处理中要严格加以适用,对符合条件的劳动者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要依法予以支持。
根据《指导意见》的规定,用人单位恶意规避《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的下列行为,应认定为无效行为,劳动者的工作年限和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次数仍应连续计算:(一)为使劳动者“工龄归零”,迫使劳动者辞职后重新与其签订劳动合同的;(二)通过设立关联企业,在与劳动者签订合同时交替变换用人单位名称的;(三)通过非法劳务派遣的;(四)其他明显违反诚信和公平原则的规避行为。
有关社保:三种保险争议纳入处理范围
据介绍,以前广东省内有很多地方都将社会保险的纠纷不纳入劳动争议的范围,劳动者要解决问题只能向劳动部门投诉。《指导意见》首次明确了某些社会保险争议应作为劳动争议案件受理,有力保障了劳动者在社会保险权利受到侵害时,能够依靠劳动仲裁、民事诉讼途径获得法律救济。其中包括三种类型:(一)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发生的争议;(二)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导致其损失为由,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工伤、失业、生育、医疗待遇和赔偿金的争议;(三)劳动者以用人单位降低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工资标准导致其损失为由,要求用人单位承担工伤待遇损失的争议。
有关讨薪:可申请财产保全防老板“走佬”
辛辛苦苦地做工,却因为用人单位的原因,拿不到应得的报酬。这是很多打工者最担心的问题。为了切实保障劳动者的权益,避免用人单位在劳动仲裁期间通过转移财产、负责人逃匿等情形来规避自己应尽的法律义务,《指导意见》对劳动者在劳动仲裁期间申请诉讼保全的程序作出了可操作性的规定。根据《指导意见》第十一条的规定,劳动争议仲裁过程中,用人单位可能出现逃匿、转移财产等情形的,劳动者可以凭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受理通知书》,向用人单位住所地人民法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符合规定的,人民法院在48小时内应作出财产保全裁定,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用人单位财产等强制措施。劳动者确因经济困难不能提供财产担保的,可提供保证人担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