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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用规范“要求”一章的编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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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要求是规范的第3章。它既是规范的必备要素,又是规范的核心部分,对保证订购对象的质量或保证订购对象在规定条件下满足规定的用途具有极其重要的作用。

  起草第3章的最基本要求是,科学合理地确定订购对象必须具备的能力或必须满足的各项技术要求,使订购对象方便作战部队使用、维护和保障,在规定的条件下完成规定的任务,而且具有最佳效费比。

  一、确定技术要求的原则

  确定订购对象的技术要求,包括确定技术特性和对技术特性的要求。订购对象的技术特性是各种各样的。在规范中不加选择地规定订购对象的所有技术特性是不必要的,也是不科学的。因此,必须在总结过去实践经验的基础上或在试验研究的基础上,根据订购对象的特点和用途来确定技术要求。

  订购对象千差万别,用途各异,要确定每种订购对象的每种用途所需要的技术特性是不现实的。所以,GJB 0.2-2001只能在附录B给出技术特性的框架,供规范的起草者根据具体订购对象的特点和用途选择技术特性时参考。

  鉴于上述原因,GJB 0.2-2001根据国内外的经验,特别是ISO/IEC从方法论的角度出发为国际标准选择产品、过程和服务的技术要求所提出的三项原则,要求规范的起草者在起草规范第3章时要遵循三项基本原则即适用性原则、性能特性原则和可验证性原则。

  (一) 适用性原则

  按照ISO/IEC第2号指南,标准化的根本目的之一是提高产品、过程和服务的适用性。它又指出,产品的适用性是指产品在规定条件下满足规定用途的能力。在装备中,适用性又称为装备的效能,体现装备的使用价值。适用性原则是指规范对订购对象规定的技术要求(包括技术特性及其指标)要能保证订购对象在规定的条件下满足规定的用途。

  要贯彻适用性原则,就要弄清订购对象的任务目的、任务环境、任务约束条件、效能度量要求和自身的特点,并以此为依据来确定订购对象必须满足的各项技术要求,使得按这些技术要求订购到的装备具备技术精良,方便作战部队使用、维修、保障,在规定条件下满足规定的用途,完成规定任务的能力,而且具有最佳效费比。为此,规范的起草者要认真研究订购对象自身的特点,具体的用途以及由此导出的功能、性能,并以此为依据确定相应的技术特性及其指标,使规范规定的技术要求科学合理。也就是说,相对于订购对象的具体用途而言,所规定的这些技术要求在内容上既不多也不少,在指标上既不高也不低,订购对象符合规范规定的所有技术要求就能在规定条件下满足规定的用途,不符合规范规定的技术要求就不能满足其规定的用途。

  (二) 性能特性原则

  性能特性原则就是要求规范尽量通过需要得到的结果或性能特性来规定技术要求,尽量避免以设计方法、结构形式或制造方法或手段来规定技术要求。这样做的好处是,能充分发挥承制方的创造性;能充分适应技术发展的需要;促进公平、公正竞争。

  要贯彻性能特性原则,就要求规范的起草者认真研究订购对象的特点,找准表征订购对象用途、功能的技术特性,分析技术特性测定的可行性和经济性,研究难以测定特性的间接特性或代用特性,并进行综合权衡,使规定的技术要求既能定量化,又便于测定,而且测定所花费的时间短,费用又低。

  (三) 可验证性原则

  可验证性原则,是指规范规定的所有技术要求都应能够利用现有的检测技术、检测方法、检测仪器及设备进行检测和验证。

  无法验证的技术要求,由于不能验证,达到与否无法判断。因此,这种技术要求对订购方而言毫无意义。

  规范的起草者要避免规定的技术要求无法验证,就要认真研究订购对象的特点、用途、技术特性及相关测试技术,以当时先进的试验或检测技术、方法和手段为依据,给出确切的拒收依据或验收准则;对无法测定或验证的技术要求或需要验证时间很长、验证费用昂贵的技术要求,要研究选定可以代用的技术特性及其指标,保证规范规定的所有技术要求都能够得到验证。

  二、规定要求需要注意的事项

  根据上述三项原则,起草要求应注意下列事项:

  1. 应根据订购对象的特点,规定订购对象为在规定条件下满足规定用途所必须具备的主要质量指标,或必须满足的技术要求。

  2. 对订购对象规定的技术要求应尽可能地定量化,并能利用当时先进的技术和手段进行检测、验证,而且使所用的验证方法具有科学性和经济性。

  a) 一般情况下,一项技术要求只规定一个值;需随型式或类别的不同而不同或需要分等分级时, 则应分别规定相应的值。

  b) 量值有效位数的确定要与选用的测定方法,测定条件和测定设备的准确度等级相匹配。

  c) 规定量值时,应视情况确定其量值的范围、标称值(或额定值)及其允许偏差或极限值。

    1) 选择标称值应优先考虑使用优先数和优先数系或模数制,并考虑数值的传递要求。

    2) 确定极限值时应采用最合适的方式,或规定上限和下限,或只规定上限或下限。

  3. 一般不规定满足技术要求的途径或方法。当需要规定,尤其是满足技术要求的途径或方法不止一种时,应给规范的执行者以选择的余地或自由度。

  4. 对不直接影响订购对象满足其规定条件下规定用途的技术要求,不应作出规定。

  5. 对不能验证的技术要求,要选定代用的技术要求。既无法验证又无代用的技术要求,不应作出规定。

  6. 技术要求不包括纯属合同管理方面的要求。

  三、各项要求的编排顺序

  规范第3章中,各项要求的编排顺序要视情确定。但为便于引用,第3章各项要求的编排顺序和第4章相应试验项目的编排顺序宜协调一致(见示例4-14)。若试验顺序影响试验结果,则应以第4章试验项目的编排顺序为准。若试验顺序不影响试验结果,则编排顺序可以以第3章的编排顺序为准,也可以以第4章试验项目的编排顺序为准。

  示例1:

3 要求        4.7 检验方法
3.6 冲击       4.7.6 冲击试验
3.7 振动       4.7.7 振动试验
3.8 噪声       4.7.8 噪声试验
3.9 电磁干扰     4.7.9 电磁干扰试验
  
  此外,在起草相关详细规范以及与相关详细规范联合使用的通用规范时,应设“3.1 总则”,并使用规定的相应条文:

  a) 起草与相关详细规范联合使用的通用规范时,通用规范3.1条的标题和条文应为:

  “3.1 总则

  ×××(订购对象名称)应符合本规范和相应详细规范规定的所有要求。本规范的要求与相关详细规范不一致时,应以相关详细规范为准。”

  b) 起草与通用规范联合使用的相关详细规范时,相关详细规范3.1条的标题和条文应为:

  “3.1 总则

  ×××(订购对象名称)应符合本规范和GJB×××-××××(通用规范的编号)规定的所有要求。本规范的要求与通用规范不一致时,应以本规范为准。”

  请注意,起草(详细)规范或起草不与相关详细规范联合使用的通用规范时,不应设置上述条文。

  四、要求的起草

  GJB 0.2-2001的附录B给出了供规范起草者起草要求时参考的25项内容。必须再次强调的是,这25项内容并非包罗万象,也不是要求每项规范都必须包括这些内容。一项规范到底包括哪些内容,要根据订购对象的特点、任务目标、任务环境、约束条件、效能度量要求,以及满足订购对象的适用性原则来确定。也就是说,这25项内容都是可选内容,而且也不全面,需要根据具体订购对象的具体情况,作出选择、补充、删减、合并或分解。有些内容,例如《暂行规定》中的有毒化学品、危险品和耗臭氧化学品的使用限制,回收材料、再生材料或有益于环境保护材料的使用等,因目前我国军用规范中没有涉及或很少涉及而未列入附录B,但并不意味着这些内容不重要或不需要。25项内容中,大多数是不言而喻的,无需赘述。下面仅就认为需要说明的问题作些补充说明。

  (一) 性能

  性能是直接或间接地表征订购对象完成规定用途的能力。一个订购有诸多性能特性,有些是具备完成规定用途的能力所必需的,有些则不是,甚至没有多大关系。因此确定性能要求时,首先要选准参数,然后再确定指标。参数的选定要考虑订购对象的用途、类型、参数的可验证性、验证所需的时间和经费,可参照类似项目以往的成功实践经验。另外性能应尽可能量化,少用描述性特性,即使使用描述性特性,其表述也要便于检验验证。

  示例2:《坦克火控系统通用规范》对性能的要求:

3.11 性能
3.11.1 通则
  本条仅给出性能的一般量值范围,具体型号的火控系统,其具体的性能指标应根据具体型号的具体情况和本条的要求在其项目专用规范中规定。
3.11.2 工作范围
3.11.2.1 高低向瞄准角和方位向提前量装定范围:
  a) 高低向瞄准角:0 mrad~+60 mrad;
  b) 方位向提前量:-25 mrad~+25 mrad。
3.11.2.2 瞄准线俯仰范围:
  a) 炮长瞄准线俯仰范围:-10°~+60°;
  b) 车长瞄准线俯仰范围:-10°~+20°。
3.11.2.3 瞄准线与火炮轴线同步范围:不应小于火炮俯仰角全范围。
3.11.2.4 火控计算机弹道计算工作距离:200m~5 000m。
3.11.2.5 激光测距仪测程:200m~8 000m。
3.11.2.6 炮耳轴倾斜传感器测角范围:-15°~+15°。
3.11.2.7 高低角速度传感器测角范围:-10 mrad/s~+10 mrad/s。
3.11.2.8 方位角速度传感器测量范围:-20 mrad/s~+20 mrad/s。
3.11.2.9 最大调炮速度范围:
  a) 高低向:4.5°/s~6°/s;
  b) 方位向:不小于15°/s。
3.11.2.10 最高调炮速度范围:
  a) 高低向:0.03°/s~0.07°/s;
  b) 方位向:0.03°/s~0.07°/s。
3.11.3 工作精度
3.11.3.1 高低向瞄准角和方位向提前量装定精度:
  a) 昼间瞄准高低向:不大于 0.15 mrad(1s值);
  b) 昼间瞄准方位向:不大于 0.15 mrad(1s值);
  c) 夜间瞄准高低向:不大于 0.15 mrad(1s值);
  d) 夜间瞄准方位向:不大于 0.15 mrad(1s值)。
3.11.3.2 瞄准线零位精度:
  a) 昼间:0.10 mrad~0.25 mrad;
  b) 夜间:0.10 mrad~0.40 mrad。
3.11.3.3 瞄准线稳定精度:
  a) 高低向:不大于0.15 mrad(1s值);
  b) 方位向:不大于0.15 mrad(1s值)。
3.11.3.4 瞄准线与火包轴线同步精度:不大于0.15 mrad(1s值)。
3.11.3.5 火控计算机弹道计算精度:不大于0.10 mrad(1s值)。
3.11.3.6 激光测距仪测距精度:5m~10m。
3.11.3.7 炮耳轴倾斜传感器测角精度:不大于5 mrad。
3.11.3.8 高低角速度传感器测量精度:不大于0.40 mrad/s。
3.11.3.9 方位角速度传感器测量精度:不大于0.40 mrad/s。
3.11.4 射击门限范围
  a) 高低向:0.10 mrad~0.30 mrad;
  b) 方位向:0.10 mrad~0.30 mrad。
3.11.5 击发频率 坦克行进间火炮允许击发频率不小于0.5Hz。
3.11.6 瞄准标记装定与连续工作时间
3.11.6.1 瞄准标记装定时间:从按下激光测距按钮到瞄准线稳定在其精度范围内(高低向和方位向)的间隔时间不应大于3s。
3.11.6.2 系统连续工作时间:系统应能在规定条件下连续正常工作不小于4h。
3.11.7 首发命中概率 系统装车后首发命中概率,在规定的条件下,在不同弹种规定的射击距离上不应小于50%。3.11.8 系统反应时间
  a) 静止坦克对静止目标:不大于7s;
  b) 静止坦克对运动目标:不大于8s;
  c) 进行间坦克对运动目标:不大于10s。

  (二) 环境适应性

  环境适应性是指订购对象适应未来环境的能力。实践表明,对武器装备而言,环境适应性是一种重要的质量特性,也是任何其他质量特性所不能取代的,过去武器装备的许多故障都是由于环境适应性不好所引起的。另一方面,环境适应性对费用的影响很大,有些环境量值达到一定临界值后,再提高要求,研制费用就会激剧增加。因此,根据订购对象预计经历的贮存、运输和使用的环境,权衡各方面的因素,科学合理地选定环境参数及其量值是极其重要的。环境适应性要求通常以各种环境参数的量值表示。

  示例3:《坦克火控系统通用规范》对于环境适应性的要求:

3.12 环境适应性
3.12.1 低温:
  a) 低温贮存温度:-55℃;
  b) 低温工作温度:-40℃。
3.12.2. 高温:
  a) 高温贮存温度:70℃;
  b) 高温工作温度:60℃。
3.12.3 低气压(高度):57kPa(4 550m)(适用于所有需要密封充氮的部件)。
3.12.4 淋雨:按GJB150.8-1986的规定试验后,不得出现下列情况:
  a) 金属表面锈蚀,活动部位的润滑油受到污染;
  b) 产品内部有凝露或水的痕迹;
  c) 材料吸湿后膨胀、变质,功能破坏或性能降低;
  d) 绝缘材料电性能破坏;
  e) 光学膜层强度降低,颜色变坏;
  f) 表面涂镀层起泡、脱落等。
3.12.5 霉菌:按GJB 150.10-1986的规定试验后应符合下列要求:
  a) 产品内部光学零件表面为0级;
  b) 产品内部其他零件表面及外露光学零件表面不劣于1级;
  c) 产品外露表面(不含光学零件)不劣于2级;
  d) 产品箱(盒)表面及帆布、皮革等表面不劣于3级。
3.12.6 盐雾:按GJB 150.11-1986的规定试验后,不得出现下列情况:
  a) 金属表面防护层、光学玻璃有严重腐蚀或损坏;
  b) 电器元件、电子元器件性能降低或不能正常工作;
  c) 光学膜层变坏,强度降低;
  d) 活动部件运动不平稳或卡死;
  e) 其他材料发生化学变化或物理变化,使用性能下降。
3.12.7 砂尘:按GJB 150.12-1986的规定试验后,不得出现下列情况:
  a) 出现粘合、堵塞,活动部件卡死或失灵;
  b) 电器元件、电子元器件短路或不能正常工作;
  c) 防护层受损;
  d) 磨蚀量超过规定的值。
3.12.8 随机振动:应符合GJB 369-1987中1.7.12.5的W曲线的规定。
3.12.9 冲击:使用条件下的冲击和强冲击应分别符合GJB 150.18-1986“试验五”的表2中地面设备的规定和“试验七”的表4地面设备的规定。
3.12.10 综合环境:
  a) 温度:
    1) 贮存温度:-55℃~70℃;
    2) 工作温度:-40℃~60℃。
  b) 湿度:相对湿度90%。
  c) 振动:
    1) 频率:30Hz;
    2) 峰值加速度:20m/s2;
    3) 振动持续时间:10min 。

  (三) 保障性

  1. 保障性是指装备的设计特性和计划的保障资源满足平时战备和战时使用要求的能力。规范中通常应规定定量要求,必要时也可以有定性要求。

  保障性定量要求一般分为三类:第一类是针对装备系统的系统战备完好性要求,采用可用度、能执行任务率等参数表示,并根据装备的类型、作战任务需求、使用要求等选择具体的适用参数。其量值是需要通过使用验证的指标。第二类是针对装备的保障性设计特性要求,主要包括可靠性、维修性(含测试性)要求,可由系统战备完好性要求导出,一般用与系统战备完好性、维修人力和保障资源要求有关的可靠性、维修性使用参数描述,并根据装备的类型、使用要求、所处的层次来选择适用的参数。第三类是针对保障系统及其资源的要求,用反映其能力的使用参数描述,如平均延误时间、备件利用率等。
  保障性定性要求一般包括针对装备系统、装备保障性设计、保障系统及其资源等几方面的非量化要求。装备系统的定性要求主要是指标准化等方面的原则要求;装备保障性设计方面的定性要求主要指可靠性、维修性、运输性的定性要求和需要纳入设计的有关保障考虑因素;保障系统及其资源的定性要求主要是指在规划保障时需要考虑并遵循的各种原则和约束条件。

  2. 在规定保障性,可靠性、维修性、运输性、测试性、安全性、人机工程、环境适应性等要求方面,一个常见的问题是不规定定量要求,也不规定定性要求,而是引用开展相应工作的通用要求方面的标准。例如“保障性应符合GJB 3872-2000的规定”,“可靠性应符合GJB 450-1988的规定”,“维修性应符合GJB 368A-1994的规定”。“测试性应符合GJB 2547-1995的规定”。“安全性应符合GJB 900-1990的规定。”等等。这种做法是不对的,有文不对题之嫌。上述标准都是供型号研制过程中指导相应专业工程开展工作,保证相应的定量定性要求得到实现用的,不应作为要求纳入规范,即使要求承制方在型号研制过程中按照这些标准开展工作,也应通过“工作说明”纳入型号研制合同。

  (四) 可靠性

  可靠性是指装备在规定的条件下和规定的时间内,完成规定功能的能力。可靠性通常要规定定量要求,其中包括指标、寿命剖面、任务剖面、故障定义以及验证可靠性定量要求的试验程序和接收与拒收判据。可靠性参数的选择及其指标的确定,应反映战备完好性、任务成功率、维修人力费用和保障费用等方面的要求,并考虑下列因素:装备的类型、复杂程度、可修复和不修复等;装备的使用要求,例如战时和平时,一次性使用或重复使用等;预期的维修方案,即有关维修的考虑和约束条件,包括修理级别、维修工作要求、维修资源要求等;考核或验证方法,例如试验验证、分析验证或使用验证等。不同类型装备的可靠性参数及其指标可参照GJB 1909.1~1909.10-1994确定,并以此为依据,确定下层次组成部分的可靠性要求。

  示例4:《综合测试系统规范》对可靠性的要求:

3.4 可靠性
3.4.1 使用寿命
  测试系统的使用寿命不应少于10a。
3.4.2 工作寿命
  在适当维修和更换零件的条件下,测试系统的总工作寿命不应小于50 000 h。
3.4.3 贮存寿命
  测试系统采用A级包装,在本规范规定的环境条件下贮存时,应具有30个月的寿存寿命。贮存结束投入工作后,测试系统在本规范规定的工作条件下,在总工作寿命期内应能满足本规范所规定的各项要求。
3.4.4 MTBF
  MTBF应不小于500 h。

  示例5:《中型牵引榴弹炮规范》对可靠性的要求:

3.4 可靠性
  平均故障间隔发射弹数为1 100发正常弹,最低可接受值为700发正常弹。
3.5 寿命
  不用修复和大修应能发射15 000发相当全装药炮弹。

  示例6:《坦克火控系统通用规范》对可靠性的要求:

3.2 可靠性
  批量生产的系统,平均故障间隔次数的可接收值不应小于5 000次。

  示例7:《10t载重汽车规范》对可靠性的要求:

3.4 可靠性
  a) 在第一个4 850km正常行驶期间只需驾驶员进行计划维修。
  b) 在17 000km的正常行驶期间,车辆的任何部件不需要更换或大修。
  c) 上述要求应在下列行驶条件下达到:
    1) 混凝土或沥青铺砌路或两者组合路面占30%;
    2) 水平砾石路或土路占39%;
    3) 丘陵野道占30%;
    4) 比利时石块路占1%。


  示例8:《10t抢救汽车规范》对可靠性的要求:

3.2 可靠性
3.2.1 平均任务故障间隔里程(MMBMF)
  在规定的车辆试验任务条件和程序下(见6.5),第一个20 000 km的运行期间,MMBMF为1 480km。一次试验任务故障定为一次功能失灵,这种功能失灵会导致车辆停驶,产生致命性危害,由乘员采用随车器材在1h(含诊断时间)内不能排除。
3.2.2 耐久性
  车辆在第一个20 000 km的运行期间,发动机和变速器不需要换的总概率不应小于70%。

  示例9:《抗荷服软管快卸接头阳件规范》对可靠性的要求:

3.5.6 可靠性
  接头的平均故障间隔周期数不应小于300,且置信度为0.90时可靠度不应小于0.90。
  
  必须强调的是,并不是所有的订购对象都要有可靠性要求,只是在不规定可靠性要求会影响订购对象的可靠性时才要规定可靠性要求。如果规定的性能和设计要求可以保证订购对象具有所要求的固有可靠性,则规范中不应另外单独规定可靠性要求。

  (五) 维修性

  维修性是指装备在规定的条件下和规定的时间内,按规定的程序和方法进行维修时,保持或恢复其规定的能力,是通过设计赋予装备的一种维修方便、迅速而经济的特性。维修性要求通常要规定定量要求,也可在规定定量要求的同时规定定性要求。规定维修性定量要求时需要考虑的因素与可靠性大体相同。不同类型装备的维修性参数及其指标可参照GJB1909.1~1909.10-1994确定。

  示例10:《中型牵引榴弹炮规范》对维修性的要求:

3.4.2 维修性
  正常保养作业时平均修复时间(MTTR)为0.5h,直接保障的保养作业时间为2h。

  示例11:《10t 抢救汽车规范》对维修性的要求:

3.2.3 维修性
  a) 总修复时间与总运行时间的比值不应大于0.35。
  b) 平均修复时间不应超过4.67h。
  c) 固有可用性Ai不应小于0.85,其中MTBF不应小于13.3h。

  示例12:《综合测试系统规范》对维修性的要求:

3.5 维修性
3.5.1 维修时间
  系统的平均修复时间(MTTR)不应大于0.5 h。
3.5.2 系统的维修
3.5.2.1 可达性
  系统的结构应保证能从试验装置的正面完成全部维修工作。
3.5.2.2 延伸操作
  当任一个或所有的主要电子部件插件处于拉开位置时,系统均应能操作,方便维修。
3.5.2.3 有计划的定期维修要求
  除空气过滤器需定期清理或更换和磁盘驱动装置需定期维修之外,系统均不应进行有计划的定期维修。装置中仪器和电源的校准不算为定期维修之列。
3.5.2.4 自测试
  综合测试系统应能进行迅速有效的自测试。承制方应为机内测试、系统置信度测试、系统的自测试、系统自验转接器的测试提供计划和文件。综合系统的自测试应包括:
  a) 机内测试,至少包括:
    1) 计算机自检;
    2) 存储器检验;
    3) 数据传输检验;
    4) 电源检验;
    5) 安全检验;
    6) 热监测器检验。
  机内测试应能指示机内故障及其来源和性质。
  b) 系统置信度测试:系统置信度测试的设计应保证在所选择的量程和标度上能测试系统的全部基本功能, 且完成测试的时间不超过10min。
  c) 系统的自测试:
    1) 自测试程序应使测试装置的各种仪器在其全部功能和量程范围内,以及系统的一切转接通道中实现程
      控运行。
    2) 与系统接口连接的自测试适配器应能编制其自测试程序,便于实行系统自测试。
    3) 自测试程序应能进行故障隔离,自动查出综合测试系统产生故障的原因,并能查到组件级或更低层次
      的可更换部件。
    4) 系统的自测试程序应能最大限度地进行分段,以便在不要求对整个系统进行测试时,允许操作者有选
      择地进行测试。
    5) 应能以自动、半自动和手动的方式进行测试。

  (六) 材料

  材料的性能决定订购对象质量的优劣,有的还对人体健康和周围环境产生影响。在装备规范中,通常只对影响装备性能的重要零部件所使用的材料,或与保证装备质量、人体健康和周围环境有密切关系的材料提出要求。所提出的要求应是可以检验验证的。

  规定材料要求时,通常只规定性能要求(可用间接指标代替,如抗拉强度、硬度等),尽量不要规定材料牌号或配方,但要求用于制造订购对象的材料都必须符合相应的规范或标准。

  示例13:《舰用低压电器通用规范》对材料的要求:

3.4 材料
3.4.1 通则
舰用电器所用材料应符合GJB13-1984的规定。选用材料的适用性可通过电器和(或)电器部件的性能进行验证。
3.4.2 耐老化性能
用于制造舰用电器的弹性部件的材料应具有耐老化性能。
3.4.3 耐热性能
用于制造舰用电器的材料在正常工作达到最高温度的情况下,应无有害的损伤。
3.4.4 抗非常热性能和抗着火性能
用于制造舰用电器的绝缘材料部件在遭受非正常热和遭受火作用时不应失效或危及安全。
3.4.5 阻燃性能
用于制造舰用电气的绝缘材料应具有阻燃性能,所规定的试样经阻燃性能验证后,其烧掉或损毁部分的长度不应大于60mm。

  示例14:《抗荷压力调节器规范》对材料的要求:

3.3 材料
3.3.1 通则
  所用材料应符合本规范和相关详细规范的规定。
3.3.2 金属
  用于制造压力调节器的材料应耐腐蚀,确保调节器在在正常使用寿命内不发生腐蚀。不应将相互接触而易产生电化学腐蚀的不同类金属(见HB×××)用于彼此直接接触的部位,特别是要避免黄铜、铜或钢与铝或铝合金的直接接触。
3.3.3 非金属材料
  不应采用与空气接触易产生品质变坏的非金属材料。除硅酮橡胶件外,任何弹性体零部件从生产日期到交付给部队使用之前的时间不应超过12个月。

  示例15:《坦克用双目目镜规范》对材料的要求:
3.2 材料
  承制方应确保其选用能够完全满足本规范规定的全部使用要求和环境要求的材料。推荐使用但不强制使用WJ××××-××××规定的材料。应最大限度地使用回收材料。

  (七) 理化性能

  若订购对象为材料,无疑要规定表征胜任其用途所必需的理化性能。在订购对象为装备或其组成部分的规范中,只有当订购对象的某些特性不易验证而需用订购对象的理化性能用来间接地衡量时,或订购对象的质量必须用理化特性加以保证时才规定理化性能要求。规定理化性能要求时要考虑其测定方法、测定条件以及测试仪器的精度等因素。

  (八) 稳定性

  当环境适应性、使用性能和理化性能等规定的要求尚不能保证订购对象适应环境变化的能力时,应在规范中规定稳定性要求。

  (九) 设计与结构

  “设计”主要用来规定订购对象的主要功能特征,不是规定设计原则和设计中应考虑的问题。

  “结构”主要用来规定与订购对象各种物理极限条件和预期承受的应力有关的结构特点要求。
  所规定的设计要求和结构要求都应便于检验。“设计”和“结构”根据需要也可分解成两条,分别以“设计”和“结构”为标题。

  示例16:《坦克用双目目镜规范》对“设计”的要求:

3.3 设计
  双目目镜应符合图样WJ×××的要求,确保同坦克安装的热控瞄准仪具有正确的接口。

  示例17:《舰用低压开关设备和控制设备装置通用规定》对结构的要求:

3.6 结构
3.6.1 组成舰电装置的各个框架单元,其长度不应小于它的高度,且不应小于2.5m。单元内部电器元件的布置应保证该单元的重心最低。
3.6.2 舰电装置的构架、底座、面板及盖板应平整坚固,有足够的机构强度,保证在强烈的机械冲击条件下不变形。
3.6.3 柜架结构应采用角钢、槽钢或其他型材制造。框架弯角处的强度不应低于邻接垂直或水平构件处的弯角强度。
3.6.4 门应能在不小于90°角度范围内灵活地开启,且能固定其开闭位置。同一组合的设备,如装设门锁时,应装设能用同一把钥匙打开的锁。
3.6.5 舰电装置的所有连接件、紧固件及吊环应有足够的强度,并有防松措施。
3.6.6 舰电装置的结构和元件的安置应安全可靠、易于检查、维修和调换,保证电器元件所产生的游离气体、电弧和火花不危及人身安全,不影响其他元件正常工作。
3.6.7 电缆进入舰电装置的入口处应有防水措施,防止水沿着电缆进入舰电装置内部。电缆不应从舰电装置顶部进入舰电装置。
3.6.8 舰电装置应选择合理的机械结构和电磁结构,以降低结构噪声和空气噪声,使其在规范规定的范围之内。

  (十) 测试性

  测试性是指系统和设备能及时、准确确定其工作状态(可工作、不可工作、工作性能下降)并隔离其内部故障的一种设计特性。测试性应规定定量要求。其参数的选择、指标的确定,可参照GJB1909.1~1909.10-1994的规定。

  (十一) 互换性

  互换性是指一种产品代替另一种产品能满足同样要求的能力,分为功能互换和尺寸互换。规范中规定互换性要求,不是规定具体零部件的互换性要求,而是规定实现互换性要求的层次或整体要求。所规定的互换性要求应能进行检验验证。

  示例18:《潜艇用直流推进电机规范》对互换性的要求:

3.6 互换性
  型号、规格相同的电机,他励绕组和铁芯、换向绕组和铁芯、电枢、轴芯、刷盒和易损件应能互换。

  示例19:《导弹武器系统通用规范》对互换性的要求:

3.8.2.4 互换性
  同一型号的分系统、组(整)件、部件、零件在功能和尺寸上应能互换。不同型号间图号相同或识别标记相同的可更换的组(整)件、部件和零件应具有通用性。

  示例20:《航空靶机系统通用规范》对互换性的要求:

3.10.5 互换性
  a) 系统舱段,设备和部件应能互换;
  b) 发射设备的组件应能互换;
  c) 飞机控制板的接口部件应能互换;
  d) 试验设备和检验设备的部件应能互换。

  (十二) 电磁兼容性

  电磁兼容性是指设备(含分系统或系统等,下同)在所处的电磁环境中能正常执行规定的功能,同时又不影响其他设备正常执行其规定功能的能力。实践表明,电磁兼容性不仅影响设备本身,而且影响装备的可靠性、安全性、寿命、成本,影响人员安全和自然环境,因而是设备的一项重要的质量特性。随着武器装备中电气、电子设备的密度急剧增加,发射功率越来越大,灵敏度越来越高,电磁兼容性越来越重要。规范中规定电磁兼容性要求的目的,就是为了在装备的研制过程中,从设计上保证在规定的电磁环境下有用信息与无用干扰共存,保证设备以及处于同一电磁环境中的其他设备安全、可靠地完成各自规定的功能,同时又具有很好的效费比。因此在起草电磁兼容性要求时,一定要弄清订购对象的自身特点,它的干扰源、干扰对象,干扰的耦合途径以及提高电磁兼容性所能采取的措施,并规定具体频率范围内电磁发射和敏感度的定量要求,不能笼统地规定“电磁兼容性应符合GJB 151的要求”。

  根据订购对象的具体情况,也可以“电磁干扰”和“电磁敏感度”为标题规定相应要求。

  示例21:《军用直流移动电站通用规范》对电磁干扰的要求:

3.12.3 电磁干扰
  对有抑制电磁干扰要求的电站,应采取抑制电磁干扰的措施,使其传导干扰(端子干扰电压)值不大于表4的规定,辐射干扰(场强)值不大于表5的规定。
                     表4 传导干扰极限值
频率MHz
端子干扰电压
频率MHz
端子干扰电压
μV
dB
μV
dB
0.15
3 000
69.5
1.50
680
56.7
0.25
1 800
65.1
2.50
550
54.8
0.35
1 400
62.9
3.50
420
54.0
0.60
920
59.0
5.00
400
52.0
0.80
830
58.0
10.00
400
52.0
1.00
770
58.0
30.00
400
52.0

                     表5 辐射干扰极限值
频段fd / MHz
0.15
0.50
0.50
0.50
干扰场强 ΜV/m
100
50
20
50
DB
40
34
26
34

  示例22:《机载电光显示系统通用规范》对电磁兼容性的要求:

3.2.33 电磁兼容性
3.2.33.1 电磁发射
  a) 0.015 MHz~50MHz电源线和互连接线的传导发射(CE03):显示系统的电源线和互连控制线的窄带电磁发射不应超过GJB 151.2-1986中图2规定的极限值,宽带电磁发射不应超过GJB 151.2-1986中图3规定的极限值。
  b) 14kHz~10GHz电场辐射发射(RE02):显示系统及其互连线的14kHz~1GHz的宽带电场辐射发射不应超过GHB 151.2-1986中 图10规定的极限值:14kHz~10GHz的窄带电场辐射发射不应超过GJB 151.2-1986中图9规定的极限值。
3.2.33.2 电磁敏感度
  a) 25Hz~50kHz电源线传导敏感度(CS01):当显示系统的电源线上注入GJB 151.2-1986中图4规定的信号时,系统应能工作,性能符合专用规范规定。
  b) 0.015~400MHz电源线传导敏感度(CS02):当显示系统的电源线上注入GJB 151.2-1986中7.2规定的信号时,系统应能工作,性能符合专用规范规定。
  c) 电源线尖峰信号的传导敏感度(CS06):当显示系统的电源线上注入GJB 151.2-1986中11.2b)和图6规定的尖峰信号时,系统应能工作,性能符合专用规范规定。
  d) 尖峰信号和电源频率的磁场感应辐射敏感度(RS02):当显示系统和互连线处于按GJB 151.2-1986中18.2.1规定的信号产生的感应磁场中时,系统应能工作,性能符合专用规范规定。
  e) 14KHz~40GHz电场辐射敏感度(RS03):当显示系统和互连线处于按GJB 151.2-1986中19.2规定的辐射电场中时,系统应能工作,性能符合专用规范规定。

  (十三) 安全性

  安全性是设备(含分系统或系统等,下同)不发生导致人员伤亡、职业病、设备损坏、财产损失、环境破坏或信息损失的意外事件(又称事故)的能力。它与可靠性和维修性一样,是通过设计、制造等一系列工程活动形成的一种固有质量特性。规范中规定安全性要求的目的,是为了消除或控制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潜在因素,以保护人员、装备、信息和环境的安全。

  安全性要求大体上包括下列五个方面的内容,可以根据具体订购对象的具体情况作出相应规定。

  1. 指明订购对象固有的安全性(或危险性)特征,避免有关人员按常规或惯例进行装配、分解、试验、运输、贮存、使用、维修或处置而对人员、设备、信息或环境产生伤害或危害。

  2. 对各种有害因素,按照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健康与安全准则。

  3. 规定提示或告警标志,防止人员进入危险区或接触有害因素,提醒人员警觉事故的发生。

  4. 选择安全构件,安装防护设施,采取防护措施,防止误操作或无意识动作,防雷电、防爆炸等。

  5. 规定事故发生后的各种紧急处理措施或缓解措施。

  示例23:《军用车装高压往复活塞空气压缩机组规范》对安全性的要求:

3.7 安全性
3.7.1 空压机组运行中,在人可能接触的温度超过80℃的部位或可能引起事故的部位都应应隔热和防护。
3.7.2 空压机的排污管、排气管及安全阀的出口方位的布置不应对人造成危害。
3.7.3 电气设备应保证绝缘要求。A类机组的燃料箱应合理地定位并安放,不应使燃油洒溅或溢漏到发动机排气部位上。
3.7.4 空压机在额定工况下运行时,操作间的噪声声压级不应超过85dB(A);机器操作间外的噪声超过85dB(A)时,应给出超过此值的区域范围,并在其周界内设警告指示标牌,标明“进入该区,须戴听力保护器”。

  (十四) 人机工程

  1. 人是现代武器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在规范中,根据人与装备、人与工作环境之间的相互关系和规律,规定对人、装备和环境的要求,旨在使武器装备、人的工作环境与人的心理、体力、反映判断能力获得最佳匹配,保证人的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充分发挥装备的效能,从而提高部队的整体作战能力。

  2. 在涉及人与装备的关系方面,规范中常见到的术语有“人机工程”、“人的因素”和“人的因素工程”,有时还会见到“功效学”。“人机工程”和“人的因素”之间,后者更强调考虑人的因素。从学科的角度看,“功效学”范围最广,其次是“人的因素工程”。后者除包括人机工程外,还包括生物医学、心理学、人员培训等等。因此,从人与装备的角度看,标题宜选用“人的因素”或“人机工程”。

  3. 应根据人-机、人-环之间的相互关系和规律以及人的各种生理能力限值来规定需要人发挥关键作用的操作、任务、设备、区域内的人机接口要求和人员工作环境条件(照明、颜色、温度、湿度、噪声、冲击、振动等)和工作强度,以防止因人的误操作或因人的能力不及而导致错误,引起严重后果。

  示例24:《机载电光显示系统通用规范》对人机工程的要求:

3.6 人机工程
3.6.1 把手
  显示系统的单个组件的重量超过20kg时应设有把手。把手的位置应便于使用者握、提。把手周围要留有足够的空间,便于接近、搬移和安装。3.6.2 键盘3.6.2.1 键的行程和压力 键的行程应在0.8mm~4.8mm的范围内,使操作者在戴着手套操作时能够明显地感觉到键的运动。操作键的压力应在3.5N~5.5N范围内。3.6.2.2 键的状态 所有的键都应处在预定的工作状态。3.6.2.3 键的大小和间隙 键的直径或边长应在10mm~19mm范围内,相邻键顶部之间的距离不应小于6.4mm。

  (十五) 加工质量

  规范中所规定的外观质量或外表的加工质量要求,原则上只对影响订购对象使用的外观要求或主要缺陷,以及对订购对象的使用价值有实质性影响的缺陷作出规定。应规定不允许存在的缺陷程度及其判定标准,以便进行检验。所提出的加工质量要求或外观质量要求都应得到检验,而且能够进行检验。

  示例25:《轻武器和航空武器子系统通用规范》对加工质量的要求:

3.28 加工质量
  成品和零件不应有影响使用、可靠性、功能、操作、外观或安全的材料缺陷和加工缺陷,如裂纹、夹层、锐边、凹坑、擦伤、毛刺、变形和遗漏工艺等。应去除锻件或铸件上的飞边和多余的金属。未经订购方同意,不允许采用锤击变形、补救工序(包括采用焊接修补)或类似的方法进行修理。

 示例26:《玻璃纤维增强聚酯树脂低压层合塑料规范》对加工质量的要求:

3.12 加工质量
  除另有规定外,塑料应均匀、光滑;应无未固化区或未粘接区;应无缝隙、开裂、针孔、气泡、树脂淤积、树脂不足;应无表面树脂过剩、搭接不当;应无收缩、脱层等缺陷。除超过6mm的极厚层合制品外,材料应基本无空隙并应完全透明,以便能用光源进行目视检验。

作者:佚名 来源:中国军用标准化信息网 发布时间:2005年06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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