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国际贸易中货物的原产地具有重要地位。原产地证书,是指出口国(地区)根据原产地规则和有关要求签发的,明确指出该证中所列货物原产于某一特定国家(地区)的书面文件。签发出口货物原产地证书是各国实行进出口贸易管理和配额管理的一种手段,也是海关凭以确定出口产品原产地的证件,货物进口国据此对进口货物给予不同的关税待遇和决定限制与否。原产地证是我国出口产品进入国际贸易市场的“经济国籍”和“护照”。原产地证书分为一般原产地证书和优惠原产地证书。
1986年海关总署发布《海关关于进口货物原产地的暂行规定》,1992年国务院发布的《出口货物原产地规则》。2004年9月3日,国务院修订发布《进出口货物原产地条例》(前述两项法规和规章废止),适用于实施最惠国待遇、反倾销和反补贴、保障措施、原产地标记管理、国别数量限制、关税配额等非优惠性贸易措施以及进行政府采购、贸易统计等活动对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的确定。2004年12月6日海关总署发布了《关于非优惠原产地规则中实质性改变标准的规定》。
优惠原产地规则主要指为进出口货物享受普遍优惠制税率、区域贸易协定优惠税率、双边自由贸易协定优惠税率、特别优惠关税待遇等贸易协定的原产地证书而制订的规则。如我国对欧盟等30多个给惠国家的出口货物的普惠制原产地证书要符合给惠国对该证书(FormA)制订的原产地规则。
《亚太贸易协定》原产地规则。我国于2001年加入《曼谷协定》(2005年底更名为《亚太贸易协定》),对成员国的部分商品实行特惠税率。2001年12月30日,海关总署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亚洲及太平洋经济和社会理事会发展中国家成员国关于贸易谈判的第一协定〉项下进口货物原产地的暂行规定》,我国对来自韩国、印度、斯里兰卡、孟加拉国和老挝5国的进口货物按此规定执行,而我国出口产品则应按成员国规定的要求提交原产地证书。2007年10月,中国、孟加拉国、印度、韩国、老挝、斯里兰卡等《亚太贸易协定》成员国通过了《〈亚太贸易协定〉原产地证书签发与核查操作程序》。
中国与东盟自由贸易区原产地规则。2003年,中国与东盟国家签订《中国与东南亚国家联盟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2003年12月30日海关总署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与东南亚国家联盟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项下〈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原产地规则〉的规定》。
中国与巴基斯坦自贸协定原产地规则。2003年,我国与巴基斯坦签订《中国与巴基斯坦优惠贸易安排》,2006年正式签署《中国与巴基斯坦自由贸易协定》,2007年5月30日,海关总署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与巴基斯坦伊斯兰共和国政府自由贸易协定〉项下进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
中国与智利自贸协定原产地规则。2005年我国和智利签署《中国和智利自由贸易协定》,2005年12月30日海关总署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中华人民共和国与智利共和国政府自由贸易协定〉项下进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
内地与香港、澳门CEPA原产地规则。2003年,中央政府分别与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签署《内地与香港更紧密经贸关系安排》(CEPA)、《内地与澳门更紧密经贸关系安排》(CEPA)。2003年12月30日海关总署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执行〈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项下〈关于货物贸易的原产地规则〉的规定》,海关总署《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执行〈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安排〉项下〈关于货物贸易原产地规则〉的规定的决定》。2003年12月30日海关总署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执行〈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项下〈关于货物贸易的原产地规则〉的规定》,海关总署《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执行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安排〉项下〈关于货物贸易原产地规则〉的规定的决定》。
特别优惠关税原产地规则。我国政府决定从2005年1月1日起逐步对来自苏丹等30多个最不发达国家的部分进口商品实施零关税的优惠待遇。2004年海关总署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给予非洲最不发达国家特别优惠关税待遇的货物原产地规则》的规定,2006年5月31日海关总署修改为《海关特别优惠关税待遇进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
普遍优惠制原产地规则。为接受欧盟等30多个给惠国家的出口货物的普惠制待遇,原国家商检局1989年9月1日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普遍优惠制原产地证明书签证管理办法》,1990年9月28日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普遍优惠制原产地证明书签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