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多刚跨入免检行列的企业都有类似的疑问:企业的产品在进入商场或超市销售时,一些商场要求必须出具产品检验报告等相关质检文件,在免检有效期内,我们是否还需要提供相关的产品检验报告等质检文件?
就此问题请教了国家质检总局负责产品质量国家免检工作部门,得到了如下明确答复:
按照国家免检制度规定,免检产品“在一定时间内免于各地区、各部门各种形式的检查”,但需要强调的是,国家免检是免除政府部门实施的质量监督检查,企业内部的质量管理和控制非但不能免除,而且还必须进一步加强,这一点在《产品免于质量监督检查管理办法》中做出了明确要求。按照国家相关法律的要求,企业产品在进入商场或超市销售时,如果商家提出出具产品检验报告等相关质量检验文件的要求,需要了解和掌握产品的质量状况,免检企业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满足这种商业需求,给对方提供产品质量检验报告。
不容忽视的是,由于产品质量是一个复杂性的问题,影响环节和因素很多,产品在生产、仓储、销售过程中,由于受到原辅材料、生产环境、设施、人员及工艺方法的影响,产品质量都会存在一定波动,企业有责任将产品质量的波动尽力控制在最小范围内。免检产品质量出现波动不可避免,但免检企业要及时分析,查找原因,采取纠正措施,要做到不合格产品绝不出厂。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也应组织力量对免检企业生产条件的变化、出现的质量波动及其对产品质量的影响程度进行分析,一旦发现免检产品质量出现较大波动,要立即责令企业停止使用免检标志,直至产品质量持续稳定合格后,再恢复使用,以维护免检产品的质量信誉。
在此,需要强调的是,企业不仅要依法享有“免检”权利,更要自觉履行每个免检企业应尽的责任和义务,积极维护国家免检这块“金字招牌”的荣誉。首先,企业要重视和加强产品质量工作,继续提高质量管理和质量保证体系运行的有效性,向用户和消费者提供更加安全、可靠、满意的产品。其次,免检企业要做执行国家关于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的模范,并可结合免检产品特点,制定一系列便于用户和消费者质量维权和放心消费的管理制度,即使产品不属于国家规定的“三包”范畴,也要积极努力地以免检产品过硬的质量和良好的售后服务,最大限度地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赢得市场和广大客户的信赖和欢迎。
当然,免检企业所在地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也肩负着督促免检产品生产企业加强质量管理、保证免检产品质量稳定合格的责任。要加强对免检产品质量的动态管理,要求免检企业严格执行免检产品信息报告制度。《免检实施细则》中规定,免检产品生产企业应当每年6月份向所在地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报告一次免检产品的质量状况。一旦生产条件或者组织结构发生重大变化,以及免检产品执行的标准被修订的,企业应当在30日内向所在地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报告;要组织本省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收集有关免检产品的相关信息,帮促免检企业不断完善质量管理体系;要做好质量改进服务工作,使免检产品能够不断满足用户和消费者的需求,但各种后续监督管理活动要依法依规开展,要避免给企业增加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