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消费者王先生(聋哑人)因买到的手机与销售人员宣称的300万像素不一致,遂以消费欺诈为由,要求被告北京飞跃世纪通信设备有限公司双倍返还购物款。近日,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由于证据不足,王先生的此项要求不能获得支持,但原告有权撤销买卖关系,将手机退还被告,由被告返还原告手机款1299元。
王先生诉称,2008年1月6日,他与妻子在被告北京飞跃世纪通信设备有限公司十里河分店欲购买天语A905手机一部,并刷卡付费1230元。但后来被告导购称天语A930手机的像素为300万,受被告导购误导,王先生换买了天语A930手机一部,并补交了69元差价款,共花费1299元。1月17日王先生上网查询发现,天语A930手机的实际像素为30万。而王先生购买手机的主要目的是参加手机摄影比赛,由于被告导购误导,导致其购买的手机至今没有实际使用。为此,王先生认为被告存在欺诈行为,故要求对方退货,并双倍返还手机款共计2598元。
法院在审理此案时认为,原告在被告处购买手机,双方形成买卖合同关系。被告作为专业销售机构,有义务向消费者详细全面介绍产品功能、配置,现由于被告未尽到说明义务,导致原告对所购买手机的配置、功能等方面产生错误认识,使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并造成一定损失,双方的买卖关系构成重大误解,原告有权要求撤销。现原告以被告欺诈为由,要求双倍返还货款,但原告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被告存在欺诈行为及欺诈故意,故该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最终,法院判决原告王先生将天语A930手机一部退还被告北京飞跃世纪通信设备有限公司。被告北京飞跃世纪通信设备有限公司返还原告手机款1299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