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检制度摘要
● 免检产品在一定时间内免于各地区、各部门各种形式的检查。
● 对个别部门、个别执法人员的违法检查行为,企业可通过行政诉讼依法维护自己的正当权利。
● 免检不是政府放弃监管职责。
编辑:
您好!
我是一家民营企业的负责人。我公司产品长期质量稳定,产值也达到一定规模,于去年通过严格的层层审批,获得国家免检称号。我非常感激国家能出台这样扶优扶强的制度,因为在免检的3年有效期内,我们企业可在全国范围内免除各地区、各部门在生产和流通领域实施的各种形式的产品质量监督检查,有效减轻了企业负担。这样一来,能腾出更多的时间、精力、资金投入到调整产品结构,增加产品技术含量等工作上。
但这几个月来,企业并没有真正享受到“免检“待遇,常常有个别执法部门过来对企业进行突击检查,并告知我们,“免检”只能免除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生产领域的质量监督检查,其他领域并不受限制,可以随意检查。尤其是免检企业,应该是监督检查的重点。
虽然我们的产品质量非常稳定,经得住考验,但频繁的检查确实带来了不少负担和困扰。后来我了解到,其他免检企业也遭遇过类似的问题,请问,这样的检查是否合情合理?企业该如何面对和解决? 上海读者 李先生
李先生:
感谢您对产品质量国家免检工作的关心支持。我们把您的情况反映给国家质检总局产品质量国家免检工作负责部门,他们十分重视,就有关问题进行了认真解答:
产品质量国家免检制度是国家依法实施的一项重要的产品质量监管和扶优扶强制度。《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产品质量工作若干问题的决定(国发【1999】24号)》第十六条明确规定:“实行免检制度。对产品质量长期稳定、市场占有率高、企业标准达到或严于国家有关标准的,以及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连续三次以上抽查合格的产品,可确定为免检产品。列为免检产品的目录由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确定,定期向社会公告,并使用免检标志,其产品在一定时间内免于各地区、各部门各种形式的检查。免检产品一旦出现质量问题,即取消其免检资格,并依法从严处罚。”这就是说,企业及其产品在免检资格有效期内,全国范围内的各个地区、各个部门一概不能对其进行各种形式的产品质量监督检查,这是免检企业和产品应该享有的合法权利。
国家质检总局依据《产品质量法》和国务院24号决定,自2000年开始全面组织开展产品质量国家免检工作,一大批质量优、效益好、诚信佳的优秀企业和优质产品获得了国家免检资格,产品质量国家免检制度取得了扶优扶强、引导消费的显著成效,受到了广大消费者、企业和社会各界的充分认可和欢迎。但不容忽视的是,产品质量国家免检制度实施以来,仍然有个别地区、个别部门对免检企业和产品进行乱检查,严重地违反了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规定,侵害了免检企业的合法权益。如果免检企业遇到这种情况,应该积极向有关部门出示免检证书等证明材料,对个别部门、个别执法人员的违法检查行为,企业可通过行政诉讼等方式,依法维护自己的正当权利。
同时需要强调的是免检不是政府放弃监管职责,而是适应市场经济体制,将产品质量监督由单纯依靠“政府监管”转变为“政府监管、企业自律、市场引导”三管齐下转变。为了切实保证免检产品质量持续稳定合格,国家对免检企业和产品不是放弃监管,而是切实加强后续监管,提出了更高严的质量要求。在免检企业有效期到期重新申报前,要对免检企业开展专项监督检查,核查免检产品质量是否持续符合免检要求,对不符合要求的,不再给予免检资格。免检企业在免检期间,每年必须提供其产品质量稳定合格的报告,如果企业生产条件发生重大变化,必须向省级质监部门报告,不履行报告义务的,要承担相关责任。同时,充分发挥消费者、新闻媒体等社会监督作用,对不积极有效履行售后服务的,将依法予以严肃处理。产品质量报告周刊编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