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配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的实施,国家标准委日前在京召开了46项节能减排国家标准发布会。这46项国家标准包括:22项高耗能产品单位产品能耗限额标准;5项交通工具燃料经济性标准,11项终端用能产品能源效率标准;8项能源计量、能耗计算、经济运行等节能基础标准。
能耗新标准“剑”指五大行业 该五大行业能耗占总能耗近半
据国家质检总局党组成员、国家标准委主任刘平均介绍,国家标准委于2006年3月就启动了与《节能法》相配套的标准制修订工作,通过快速通道,缩短了标准的制修订周期,投入专项经费保证标准制修订工作的顺利开展。工业消耗占全国能源消耗总量的70%左右,其中钢铁、有色、建材、化工和电力等行业的消耗量又占工业总能耗的近70%。其中,即将实施的22项单位产品能耗限额标准涉及钢铁、有色、建材、石油化工和电力五大行业22类高耗能产品。以《粗钢生产主要工序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标准为例,该标准实施后,到2010年粗钢烧结工序单位产品平均能耗有望降低至59公斤标准煤/吨钢,降幅为9%;高炉工序单位产品平均能耗有望降低至440公斤标准煤/吨钢,降幅为4.4%;转炉工序单位产品平均能耗有望降低至5公斤标准煤/吨钢,降幅达80%。
轻型商用车油耗限值分阶段实施 排量不大于1.5升的百公里不得超过9升
随着我国机动车保有量快速增长,交通领域成为节能工作的一个重要领域。刘平均指出,新实施的5项交通工具燃料经济性标准涉及轻型商用车辆、载客汽车、载货汽车、三轮汽车和低速货车,规定了燃油消耗量限值和测试方法,对进一步提高我国汽车燃料经济性水平具有重要意义。
以《轻型商用车辆燃料消耗量限值》标准为例,规定了轻型商用车辆两个阶段的燃油消耗量限值。排量小于等于1.5升的轻型商用车辆,不同的车型应分别在2008年2月1日和2009年1月1日保证达到第一阶段的燃油消耗量限值要求,即每百公里不得超过9升,第二阶段的限值要求于2011年1月1日起实施,即每百公里不得超过8.1升。该标准的实施有望使我国轻型商用车辆的燃油消耗总量减少10%。
热水器等家用产品有了能效限值 燃气热水器平均热效率提升6%
工业和家用终端用能产品的节能是做好节能工作的重点。新节能标准中的11项终端用能产品的能效标准,涵盖了家用燃气快速热水器、储水式电热水器、家用电磁炉、变频空调、多联式空调、计算机显示器、复印机、中小型三相异步电动机、交流接触器、外部电源和清水离心泵等众多产品,标准具体规定了这些产品的能效限值、能效等级和节能评价值。以《家用燃气快速热水器和燃气采暖热水炉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为例,该标准是我国第一个燃气用具方面的国家能效标准,该能效标准实施后,燃气热水器平均热效率将提升4%到10%,到2010年累计节省燃气总量有望超过5.6亿立方米,累计减排二氧化碳30.54万吨以上。
发挥计量节能标准的基础作用 计量器具的配备、管理更严格
能源计量等节能基础标准对整个节能工作具有支撑性作用。8项节能基础标准规定了能源计量器具的配备和管理、能耗计算方法以及设备和系统的经济运行方法等内容,为统一能耗计算口径、提高设备运行效率、解决我国能源计量基础薄弱的问题奠定了技术基础。
以《石油石化行业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要求》等4项国家标准为例,它们对石油石化、有色、钢铁和化工4类高耗能企业的能源计量工作进行了规范,从制度、人员、器具、数据等方面对企业能源计量管理工作提出了具体要求,是高耗能企业节能工作的基础性标准。
刘平均指出,即将实施的这46项节能标准是在充分借鉴和参考美国、欧盟、日本等国家先进技术成果的基础上,结合我国相关产品的节能技术实际,在大量试验验证的基础上制定的。这些国家标准的实施,将为推广节能减排技术和规范市场秩序提供技术支撑,在有效贯彻《节能法》方面发挥重要作用。